《职工持股公司境外上市实务》一书的出版,从如下几个方面揭示了依法规范解决职工股问题的途径,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1、理论上有创新
提出了第三形态股份公司的概念,在理论上厘清了这类含有职工股问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对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封闭公司的区别和联系也作了法律逻辑探讨。
2、实务上有成功案例
在实践中,将职工股(这里使用的职工股,是包括内部职工股和股东单位职工持股以及超范围扩散到社会中去的众多自然人持股等情形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运用)通过民事信托机制进行规范,使之从不规范的民间信托和委托投资等原始形态转变为严格按照信托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依法规范的民事信托合法状态。这一做法也充分体现了刚刚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的规定内容和精神。
经过依法规范后的职工股,成为了含有职工股公司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的助推器和重要支持力量。因而,在结合境内、外法域相关法律制度和证券规则的基础上,将第三形态股份公司(含有职工股的公司)推荐到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了一种当然选择。陕西海升和仁皇药业在境外的成功挂牌上市,充分证明了这一做法的合法可行。
3、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角度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是需要不断厘正匡清一些模糊做法和错误认识,目前正在开展的证券打非也是为实现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打击非法发行证券行为与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并寻求第三形态股份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正是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的正向积极行为,与“证券打非”工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这样,才能快速有效的达到打击非法行为、保护合法利益的最终目标,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
本书的出版也充分说明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要将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正义和维护证券法律实施执行三者有机结合,不能仅为追求委托人的利益而放弃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或漠视证券法律规定。相反,律师应该而且能够依靠自身的法律理论水平以及职业法律实践经验在证券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创造性的法律设计和实践达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体现“五个利益同时最大化”(即职工、股东、公司、政府、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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