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文明确,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政府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国务院这项“清理公务员兼职行业协会领导”的制度,只能说“看起来很美”———譬如说公民不得随意抢别人的东西,这个“禁令”是合乎法理逻辑的,但再加上一条“确需抢劫的要符合程序正义”,这就相当荒唐滑稽了。公务员究竟能不能在行业协会“兼职”?这个问题早已答案明朗。先说危害,历史证明,兼职泛滥的“红顶协会”完美实现了公权力的资本兑现,企业利用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一路绿灯,而“红顶会长”们也可借此收取不菲的“劳务费”,当然是“皆大欢喜”;再看法理,行业协会是遵循经济规律的微观市场主体,公职人员是遵循公共治理规律的宏观市场主体,二者如果亲密无间到“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地步了,那么,这多余的“行业协会”真的很“行业”吗?另外,民间称为“二政府”的行业协会“政会不分”,行政色彩浓重,严重消弭了行业协会应有的公信力,反倒时常成为利益集团绑架的话语工具。
广东省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会长、世界华人美容美发联盟主席马娅女士对“行业协会”有句生动的感言:“我们在国外神气十足,在国内却灰溜溜。”可见,不是“行业协会”离不开行政化倾向、恰恰是行政化的“行业协会”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发展。随着国内市场体制的建立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政府由“全能”走向“有限”,将许多不该管的职能还权于社会———还原“行业协会”在公共管理中的独立声音和理性姿态。国际而言,美国现有行业协会达20多万个,在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每一行业参加协会的企业通常占本行业企业总数的90%以上。这些社会中介组织在间接的宏观调控者即政府与市场中自由竞争者即企业之间,承上启下、游刃有余,在维护行业利益、整合行业资源、反射宏观政策、调节市场秩序等方面积极而主动。反观我们连续剧般上演的“奶农倒牛奶”、“香蕉喂猪”等新闻语境,我们真正的“行业协会”在哪里呢?
2006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要辞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也是在2006年,南京105家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九成以上在行业协会兼职的公务员已经从协会退出……那么,比之于国务院这个留有“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尾巴的“禁令”,地方法规再次超前于宏观政策对市场的梳理———当然,如何裁量这个暧昧纠结的“确需”?这是我们对叫停“公务员办协会”禁令最大的犹疑———如果不能明确“确需”的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内容,这个雷声大的“不得兼任”迟早会沦为“干打雷不下雨”的制度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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