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6月7日“青年话题”版《打下698张欠条这样的乡政府应该破产》的文章,乍一看题目还以为是作者的讥讽或气话,一看才知道原来作者说的是正话,还举出了日本北海道一个小镇政府破产的案例。
从法理上讲,政府的确也是法人,但它是行政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
比如,国家不可能因为公安局资不抵债,就让公安局破产。哪一级政府资不抵债就破产,如果有这样的逻辑,那么是不是哪一个国家的政府偿还不了债务,就让这个国家的中央政府破产呢?
行政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不同还表现在,国家政府体系从上至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有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资产因全民所有的性质而具有连带关系,因而在政府责任的层面上,上下级政府之间也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
比如,“政府破产说”一文中说到,日本的“政府破产”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政府“破产”,但是债务不得豁免,由中央政府偿还。从这一点上足以看出,日本的政府体系也是一种“无限责任”型的组织模式。既有“无限责任”存在,也就无所谓“破产”的概念。
“政府破产说”,作者指的是不是问责政府领导班子,而不是真的要政府这个机构从社会上消失?这一点应该是问题的关键。政府的钱被挥霍了,我们应该找花钱的人算账。因为说到底,政府是由一群具体的人、具体的官员在运行着。这就像一辆汽车撞了人,我们要找驾驶员说话,而不是把汽车砸烂。
就在几个月前,丹麦小城法鲁姆市一个叫布里克托斯的市长,由于他运作不当使本市财政超支,于是纳税人就把他送上了法庭,结果市长因滥用职权而获刑两年,但法鲁姆市的市政府依然继续运行着。
乡政府欠下了巨额债务,打下了698张欠条无力偿还,就算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盲点,上级政府也有责任予以解决。同时,应该查明原因,问责于官员,如果存在腐败或滥用职权,那就把他们送上法庭。那种让政府机构“破产”的观点,没有意义,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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