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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基数和比例只要一个超标准就要缴税

  日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下一缴存年度(2007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明确超出标准部分要计入个人收入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许多市民都对公积金超标部分缴税问题存在疑惑,昨日(6月11日)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具体算法。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周发布的通知中首次明确,缴存基数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只要有一个超过了规定标准,超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就要纳入到职工工资总额中计征个税。

  只有职工的缴存基数低于广州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9081元,且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低于12%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够全额免税。

  最高可免税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为9081×12%+9081×12%=2179元。

  另据了解,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地税部门将在本周解答职工关于公积金计税的疑问。

  三种缴税情况

  当缴存基数超过广州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3027×3=9081元)时,即使缴存比例在12%以下,基数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广州职工缴存基数的最高上限15135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都缴存8%.此时,该职工缴存公积金中的(15135-9081)×8% +(15135-9 081)×8%=968.64元会被纳入工资中征税。

  当缴存比例超过12%时,即使缴存基数在9081元以下,比例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5000元,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为20%,则该职工需要有5000×(20%-12%)+5000(20%-12%)=800元的住房公积金要计入工资总额征税。

  缴存基数超过9081元,缴存比例也超过12%的“双超标”情形。例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1万元,且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比例达到20%.这个时候,这名职工有两部分超额的住房公积金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是缴存基数超过9081元之后,超额基数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即(10000-9081)×20% +(10000-9081)×20% =367.6元;另一部分,则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即10000×(20% -12% )+10000×(20% -12% )=1600元。这超出额度和比例的36 7.6+1600=1967.6元都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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