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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启航 试点期拟限上市公司发行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 净资产10亿至15亿元大公司无担保债或先行

  □本报记者 周翀

  市场翘首以盼的公司债即将启航。《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今起公开征求意见(全文见D3)。

  证监会昨日发布的相关通知称,公司债试点初期,试点公司拟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人士透露,试点初期,净资产规模10亿至15亿元的大型上市公司发行无担保公司债或将先行,而后,中小公司在采用担保、质押等手段提升信用基础上的发债将跟进。

  《试点办法》的颁布,事实上明确了公司债将由证监会进行核准、监管。同时,公司债的定义,即“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也是我国首次予以明确。

  放松管制、促进发展的市场化思路在《试点办法》中频有体现。《试点办法》规定,证监会对公司债实行核准,公司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发债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这样,债券的价格、评级、持续管理将均由市场的有关方面予以运作,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试点办法》同时严格规定了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加强对其的监管。上述规定,与证监会近年来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

  从《试点办法》可以看出,证监会赋予了发债公司较大的自主权。比如,公司债的核准过程参照定向增发的有关程序进行;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对于发债公司,除一般性的规定外,只要求其保证净资产质量;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等。

  另外,债券存续期只规定了一年的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有利于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安排发债。

  除引入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外,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办法》还规定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制度安排。

  另外,公司债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将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当前的市场情况下推出公司债,不仅将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完善产品品种和结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也有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压力,有利于公司通过债权融资加强资本约束,提高公司质量。长期看,还有利于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有利于改善我国的融资结构,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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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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