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前天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规范外资和管理进入房地产市场,重申要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通知》要求,外资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
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或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购买协议。
此前,为了躲过审批以及避税,不少外资在收购内地房地产项目时,更多地采取收购项目公司的模式,从而逃过审查。此次《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将严格控制外资以返程投资方式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审批。
《通知》还要求:任何由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手续。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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