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已近半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又详解此税的意义,认为这是顺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
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有关分析人士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是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更高标准上利用外资意图的体现。而笔者以为,对条例修订的解读,更应以计划开征的物业税为背景。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是按照土地或房屋的不动产市值,按一定税率向其承租人或所有人每年收取的税种,它几乎涵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可望使后者开征的目的——“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得以最优的实现。
土地使用者拥有的物业积淀着巨量公共资源的价值。一条地铁修过去,周边的物业涨了价,物业拥有者的财富陡增,但修地铁的投资却无法从物业的升值中回收;人多地少是国情,土地浪费却比比皆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占着土地几乎不用付费,甚至还可以套现公共服务投入。
1988年开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目前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6年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个百分点。相比之下,美国城市政府收入的一半以上是不动产税,这使得政府公共服务的投入能够正常回收,并像滚雪球那样回馈社会;不动产拥有者愿意承担这一税负,既有自身财富增长的激励,更有为公共服务付费的道义。在这样的机制之下,政府能够专注于公共服务的供应,包括为低收入者提供保障住房,而不必大搞卖地生财的“经营城市”和杀鸡取卵般的污染产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真正意义的不动产税还有较大距离,这一税种今后是否会并入物业税还有待观察。税收是社会契约的基石,要使它深植大地,须有纳税人对契约的允诺,更要有政府对契约的忠诚。(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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