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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境外证券正式开闸

  证监会将自7月5日起受理QDII资格申请

  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20日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意味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的业务即将展开。

  《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办法》和相关通知都将于7月5日实施。

  根据《办法》,申请此项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

  《办法》规定,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形式募集资金;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在投资运作方面,相关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通知规定,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在《办法》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产品申请将提请证监会、外汇局和境内外专家组成的QDII产品专家委员会讨论。证监会在考虑业界专家在产品方案、投资运作、技术准备、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意见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办法》和相关通知的妥善实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部门将在QDII境外托管、投资运作、登记结算、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合作。

  同时,证监会将积极稳妥地组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试点工作,并将及时总结运作实践与监管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QDII监管规则,为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开展境外理财服务业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境内居民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有助于境内机构培养全球资产管理能力。

  2001年7月以来,证监会和有关部委一直在积极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稳妥推出QDII试点。2006年9月,首只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正式推出,共募集了1.97亿美元,成为境内迄今规模最大的QDII产品,目前运作平稳,为逐步扩大QDII试点积累了一定的运作和监管经验。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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