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股改和2006年股市反转以来,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做多”上市公司现象成为市场上的一道亮丽的风景。或整体上市,或资产注入,或积极清欠,或并购重组,或增持股份,或做高业绩,或高送转股本,总之,是花样不断,令投资者目不暇接。
但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做多”上市公司显然都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比如,做优做强上市公司;做高股价,为大、小非的减持服务;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为大股东未来的套现做准备等等。正是基于这种“做多”上市公司目的性的差异,这也决定了这种“做多”行为的“双刃剑”性质。一方面,合规的、长期发挥作用的“做多”可能产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效果;另一方面,那种违规的、仅仅具有短期“题材”炒作意义的“做多”可能导致暴涨暴跌的风险。
那么,如何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做多”上市公司的行为避害趋利,减少或杜绝违规的“做多”行为发生呢?笔者以为,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加强对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做多”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管。对于整体上市、资产注入以及并购重组等行为,关键是要加强对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做高业绩的行为,则一定要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审计,并同时做好对审计工作的监管,以防止上市公司为了一些不健康的目的做假账;对于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股本问题,监管部门同样也不能听之任之。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一定要与上市公司业绩的增长相适应。此外,对于大股东及上市公司高管们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一定要以现行的政策法规为准绳,提防大股东及高管们利用内幕信息来买卖股票,同时也要防止大股东及高管们违法违规从事股票交易,甚至做了某些机构投资者的“老鼠仓”。(湖北黄石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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