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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强险是否存在“盈利”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迄今为止,已将近一年。在交强险接近周岁之时,它的经营结果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交强险暴利论”引发了消费者对交强险公益性的质疑。

有人质疑“交强险保费过高赔付率太低,是否是用强制性制度的方式,给保险公司送上的一份大礼”;有人对交强险经营结果进行了估算,认为交强险存在暴利;有人认为“从数字角度看,强制保险费达到1800元左右也是可能的,交强险并无暴利”。由于交强险经营未满一年,中国保监会尚未公布过交强险的经营结果数据,官方结论尚未出台。那么,交强险到底有无盈利能力呢?笔者也有一己之见,供大家参考。

    一、交强险到底有多少保费?

    有人对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作出了估算: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1亿多辆,按保守的数字1亿辆算的话,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这还只一个“保守”的估算。

    这种估算的一个假设前提是交强险的辆均保费为1000元。而事实上,我国1.48亿辆(截至2007年3月)机动车中,只有5100万辆左右是汽车,平均交强险保费1000多元;摩托车8200万辆,保费平均为100元;拖拉机1300万辆,保费50—100元不等。即便投保率达到100%(事实上目前并未达到这一标准),全国交强险保费收入总额至多不过550亿元。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交强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预见,在救助基金成立之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还将进一步减少。

    在不远的将来,消费者还能迎来交强险保费的一次“下调”。从2007年7月1日起,交强险费率水平将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索赔记录以及道路交通违法情况进行浮动。上海市交强险的实施先于全国其它地区一步,已经开始进行保费浮动约两年时间,按照上海保监局的统计,2007年1季度,上海市累计承保交强险共计40.92万份,其中,费率下浮的保单占40.70%;费率上浮的保单占15.0%;费率不变的保单占44.30%,可见,下浮与不浮动的保单居多,从总体平均水平来看,交强险保费水平将会“下调”。

    二、交强险保费是否比同限额的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贵”?

    以深圳市场上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私家车为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6万元,保费平均为1050元;而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平均为800元,从保费水平与责任限额的比例来看,交强险明显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贵”。这一比较似乎有道理,但用保费水平与责任限额的比例来判断“贵”还是“便宜”的一个假设前提是:两个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相同的。而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明显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从上面的比较来看,同限额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障程度有很大的区别,在同限额的前提下,交强险的保障程度要大得多,从保费水平与保障程度的比例这一角度来看,交强险就不显得比商业三者险“贵”了。

    三、交强险的保障程度是否很低?

    有人指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仅为6万元,限额过低,不能满足交通事故赔偿保障需求。实际上,我国交强险责任限额6万元与2006年我国人均GDP比值为3.77,高于美国强制保险限额与美国人均GDP的比值。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责任限额定得高,保费也就高。交强险既要考虑大城市车主又要考虑广大中西部及农村地区车主,既要考虑汽车车主又要考虑拖拉机、摩托车车主的保障水平和支付能力。现阶段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同时也是能够国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赔偿要求的。

    另外,多数国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都经历了一个从低到高逐步调整的过程,如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我国交强险责任限额初期较低,有利于提高投保率,使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使社会公众易于接受强制保险这一新生事物,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四、交强险赔付支出是否很少?

    有人指出,根据某地保监局的数字,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3月份,交强险赔付支出只占到了保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多一点,由此推断,交强险存在“暴利”。这里要指出存在的认识误区是: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收的是一年的保费,承担的却是远比一年时间要长的责任。

    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人身伤亡,交管部门及肇事双方对于责任归属、受害人的赔偿金额、赔偿范围等的确定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责任保险具有赔案处理周期长、赔款分布前低后高的特点,保监会公布的近期交强险赔款分布已体现出这个特点,2007年一季度交强险立案数为135.8万件,远高于2006年下半年的81.5万件立案数。在国外保险行业,对于责任保险的赔付有“三四三”的说法,即对于一年期的责任保险,在其项下的赔付有三成发生在保险期间那一年,四成发生在保险期间终了的第二年,还有三成发生在保险期间终了的第三年。因此从精算角度讲,责任保险的利润需要三年左右才能够比较精确地得出结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则,判断交强险赔付率高低不能简单用“已支付的赔款”去比“保费收入”,尤其是在实施的第一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还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等,计提之后才能准确核算交强险业务损益。

    其实,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讲,对于交强险的赔付还存在一个误区,就是: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额要等于或者超过所交的保费金额,否则就是“亏”了,这是人们对于保险的传统认识误区。

    对于一个有形的商品,比如电视,消费者很容易接受在电视的价格当中不仅包括了电视的原材料成本,还包括了电视生产厂商的管理费用、税金、合理的利润,以及电视销售渠道的合理费用。而对于保险这样一个无形的商品,消费者的理解程度就不一样了。实际上,如果把保险产品比作电视机这种产品,保费就相当于电视的价格,而保险的赔付成本,即实际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相当于电视机的原材料成本,这就是精算意义上的纯保费,保费还应该覆盖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税金和合理的利润,以及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从整个保险行业来看,根据这一原则,在制定交强险保费时,留出的利润空间应该等于零;如果按照许多人的认知:交多少保费,要获得多少赔偿,赔付金额要等于或大于保费收入的话,那么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税金等就无法覆盖了,保险公司必然亏损。

    五、交强险支付代理手续费

    是否额外增加了成本?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通过代理渠道销售交强险,支付4%的手续费,使得交强险的一部分利润被代理渠道拿走了,这一部分利润本来应该返回给消费者。但是应该看到代理渠道收取4%的代理手续费,并不是不劳而获,代理人在消费者购买、使用交强险的过程中,提供了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向客户递交保单等代购保险的服务,以及在出险时指导客户处理事故、代收索赔材料、向保险代理索赔等服务,有的代理人还提供汽车保养、修理等服务。代理人通过他们的服务部分地分担了保险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工作量,如果取消代理中介环节,消费者就必须自行到保险公司投保、索赔,这期间所消耗的时间、精力以及可能的机会成本想必也是不低的;有人说,保险公司应该提供这些服务,消费者仍然可以享受到便捷的服务,但是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就必然增加,最终还是会体现在交强险的保费水平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交强险的盈利性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当然,由于交强险的费率厘定过程及经营结果目前并没有公开,最终交强险的利润是否为零尚属未知,不能妄下结论。但是根据我国国内多年车辆保险经营的亏损局面来看,交强险盈利情况不容乐观。与汽车、房地产等动辄近20%的利润相比,其经营结果可谓在盈亏线上“走钢丝”。

    社会公众之所对交强险盈利性有诸多猜测,根源在于社会公众对于保险这一产品的不了解。当务之及,保险行业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各种渠道,使社会公众有机会了解交强险,了解交强险的成本构成,经营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关交强险知识的普及,使消费者参与到对交强险知识的了解和学习当中,让广大车主从被动的交强险经营的参与者变为主动的交强险经营的参与者,才能够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利国利民的公益性险种的健康发展。(车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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