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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发声明 细数与达能合作11年的历程与细节

  杭州娃哈哈集团向媒体发文章声明 细数与达能合作11年的历程与细节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日前向媒体发来文章声明

  时报记者 纪燃

  娃哈哈与达能之争已到白热化阶段。日前,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向媒体发来洋洋洒洒9000多字文章,细数与达能合作11年来的历程与细节。

这当中就大众最为专注的“娃哈哈到底讲不讲规则与信守不信守合约”等几个要点做了详细阐述。

  关于合作

  娃哈哈与达能合作经过三阶段

  据单启宁介绍,娃哈哈与达能合作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娃哈哈与达能争夺经营权的斗争,一方面达能给娃哈哈制定了责任与义务及很高的营利目标,一方面又给中方套上了苛刻的限制条款。当中方提出扩大瓶装水的规模,生产非常可乐及其他一些新产品的开发的建议均被一一否认。

  后来娃哈哈干脆不管达能,只要自己认为有把握的就做。结果娃哈哈的桶装水、非常可乐及一些新产品一炮打红,在高额回报下,达能终于认可了。

  尽管达能认可了娃哈哈的经营,其收到的回报亦使他们眉开眼笑,但其认为娃哈哈与宗庆后是其不可控制的。因此,2000年达能收购了娃哈哈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后,随即开始了第二阶段。

  “达能企图通过加快、加大其直接控制运营的乐百氏的发展,从而限制娃哈哈的发展,最终将娃哈哈并入乐百氏的平台。”单启宁说。

  达能对向娃哈哈追加投资不感兴趣,在达能知情与默许的情况下,娃哈哈自2001年开始逐步发展了一批与达能的非合资企业,进入第三阶段。“这也是达能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不是太好,特别乐百氏出现亏本后,看看娃哈哈的非合资企业的不断兴旺发达,达能又要低价并购娃哈哈这些企业,遭到拒绝后才引发了这场纠纷。”单启宁表示。

  与达能的合作没有效果

  单启宁表示,娃哈哈与达能的合作曾是广为称颂的一个中外合作的典范,其实不然,实际上是一个中方当初良好的愿望并未实现的没有效果的合作。

  据了解,合资起初的1996年,娃哈哈仅有不足2000名员工,年销售规模10亿元,年利润2亿元。单启宁表示,这在当时是一个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但同时亦看到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巨头进军中国市场,感到不尽快地扩大规模、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自己的发展速度,将有会被市场所淘汰的危险。

  因此,对法国达能前来合作很感兴趣,希望能通过与他们的合作获得资金、技术、管理上的帮助,尽快成长起来。由于同时亦看到了当时我们的一些企业与外方合资后产生了中方的商标被冷冻、经营权被剥夺、员工被裁员等情况,在谈判中强硬地提出必须打娃哈哈的品牌,经营自主权必须由中方控制,不得裁员,要承担退休工人等条件,当外方答应了这些条件后开始了合作。但通过这11年的合作实际上达能并没有提供任何技术上、管理上的帮助。

  关于违约

  真正违约的实际上是达能

  在这场纠纷当中,达能认为娃哈哈同业竞争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娃哈哈在合资合同当中承诺的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

  “娃哈哈签合同承诺这一保证的同时亦是被达能告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有限公司、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际上都是投资公司,既无生产线亦无经营人员,更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就根本谈不上什么违约不违约、同业竞争不竞争的问题。”

  同时,娃哈哈方面指出,所有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产品实际上是被与达能合资公司所许可的,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的产品在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过合资公司销售公司出售的,由达能委托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的审计报告的关联交易中将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名称、销售的金额清清楚楚地进行了披露。

  “如果未得到合资公司的许可,违法了,为什么达能不及时提出来,有的生产甚至还长达7年,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达能已默许了这种行为?”单启宁反问。

  据了解,达能公司自2000年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之后,加剧了娃哈哈与其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损失了8000多万元利润,而后达能又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产品有竞争的企业。

  单启宁表示,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这实际上是其违约了,损害了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利益。在最近一次谈判过程中达能公开承认了乐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广和为其关联交易,要求将该些公司并入娃哈哈,其承诺可在两年内将他们出售,亦证实了其已承认了首先违约。

  关于商标

  娃哈哈没有滥用商标

  根据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8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的第2.6款的原文:“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1)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按照以上文字的解释,娃哈哈集团公司可使用娃哈哈商标有二个条件,一是合资公司董事会30天内作出决定他不生产与使用,二是仅要不对商标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就可以使用,因此娃哈哈与其非合资公司应该完全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

  “这些年来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都是向达能公开披露的,亦是经合资公司董事会所许可的,娃哈哈从来没有收到过合资公司董事会不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通知。”

  根据2005年10月12日范易谋代表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方亲自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的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中规定“依据双方在许可合同中的约定,许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几个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注:甲方为娃哈哈公司)或其关联方在许可合同签订后设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义为“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也有权利获得乙方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

  鉴于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营企业的定义中,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将被列于许可合同新的附件中。

  单启宁表示,以上两点应该充分证明,娃哈哈与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并非是排他性许可,作为娃哈哈与达能的非合资公司完全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而且以前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均是合资公司许可的,并不存在什么滥用商标权的问题。

  “娃哈哈”商标所有权一直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

  达能亚太总裁范易谋一直认为,国家商标局未予书面答复,故转让手续尚在办理中。国家工商局1995年12月22日颁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口头驳回亦是驳回,并未规定必须给予书面驳回。

  娃哈哈认为,商标许可合同按当时的法规是需要国家商标局批准的,而娃哈哈双方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第8.4条约束力中约定“本合同为甲方及乙方的利益而订立,而任何一方可要求强制执行。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加以修订,只有通过甲方或乙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及如有需要,经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方为有效。”按以上的法规要求应该已明确该合同是需要国家商标局批准的,而这个合同连报都未报,因此根据许可合同约定的条款,此合同当时就没有生效。

  因为明知道商标转让不被批准,因此达能亦知道签订的名为许可实为转让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亦不会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备案,亦不能合法存在与生效。

  国家商标局也已于今年6月7日发出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浙工商[2007]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商标权流失,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底,我局在无锡召开了会议,专门就贯彻执行《规定》、防止合资过程中商标权的流失进行了布置。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规定》,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备案”。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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