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评级机构净资产不得少于2000万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完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全文见A6版)。
    《暂行办法》所称的证券评级业务,主要包括针对三类对象开展的资信评级业务:一是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是前两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必须先申请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其资格条件包括: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具有符合办法规定的高管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等。
    《暂行办法》要求,评级机构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暂行办法》还要求,证券评级机构建立回避制度、评级委员会制度和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评级委员会作为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最高机构,对项目组提交的初评报告进行审查,确定信用等级。
    根据《暂行办法》,证券评级机构还应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并由协会制定证券评级机构的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建立起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资信评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资信评级活动,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专家表示,随着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兴起,规范并大力发展证券评级业务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特别要求上市公司发债要强制评级,并规定“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作为与《试点办法》相衔接的重要法规,《暂行办法》的制定将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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