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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07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层的
行为,确保总经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即:公司经营层、经营领导班子;总经理层人
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总经理层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层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总经理层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任期内不合格可以解聘。
第六条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
营、管理业务;
(四)能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税务知识;
(五)品质高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六)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
取;
(七)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
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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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标准、公开选拔、考
核、并提出建议;
(二)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会议决议
和人事任免文件。
第八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监事不得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该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但需报
董事会审核、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标准、公开选拔、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由总经理决定聘任或解聘,并由总经理签发
会议决定和人事任免文件;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前,总经理应将聘任
或解聘方案在事先征求董事长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总经理决定聘任或解聘后报董
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与总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工作
职责、任期目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
工作职责、任期目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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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层人员的任期目标、工作标准、运作规范、考
核办法、奖惩措施、管理制度,并应有定期分别在季度、年度、任期结束进行考核、
审计。
总经理层应当制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目标、工作标准、运作规范、考核办法、
奖惩措施、管理制度,并应定期分别在季度、年度、任期结束进行考核、审计。
第十七条总经理层人员经考核、审计,不能按聘任合同履行职责、未完成任
期目标、在任期内有重大违规或失误、渎职,即视为不合格。董事长、总经理应当
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建议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予以撤换。
中层管理人员经考核、审计,不能按聘任合同履行职责、未完成任期目标、在
任期内有重大违规或失误、渎职,即视为不合格。考核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总经理办
公会议研究,提请总经理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总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层人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九条总经理层人员在任职期内,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总经理层人员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失职、渎职,致使公
司、股东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司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5年内仍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本条规定,使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总经理层职责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职责:
(一)总经理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民主管理、规范运作,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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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
社会公众、公司职工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完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现任期内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丰富员工精神物质生活,保持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
(五)负责人力资源开发,持续有效地进行职工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员
工素质,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人力资源体系与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六)负责技术创新,积极组织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调整公司产品与产业结
构;
(七)负责市场开拓和营销创新,推进公司业务和市场发展,增强公司市场应
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八)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体系建设,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提供服
务,提升质量、品牌战略,促进公司国际化进程;
(九)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杜绝安全隐
患,切实防范安全、环境事故;搞好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负责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
自我改革创新、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公司现代化进程;
(十一)负责企业文化建设,协调公司内外关系,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十二)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
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对总经理负
责;
(二)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履行各自职责,
完成分管任务、实现分管目标;
(三)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和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组织领导有关
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及各部门的各个时期(月度、季度)工作计划,将年度经营计
划、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并跟踪进行检查、督促、考核、总结;
(四)协助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具体负责公司重大项
目和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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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入公司基层和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公司信息,
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职责:
(一)对公司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
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
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
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十)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严格履
行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便利、关联关系,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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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和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十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十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层人员对涉及与自己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实行有效的回
避制度,主动公开披露其性质和程度,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认真履行职责,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在其
他任何企业任职或兼职;
总经理层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总经理层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层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的股
份(股权)时,应当将持有情况以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及时、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层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
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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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公司最近二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充分重视向投资者公开致歉活动,坦诚面对投
资者,在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深入的交流,在进
行公开致歉时应当说明如下主要内容:
(一)违规事实、违反规定的具体条款;
(二)违规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三)违规事项对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的影响、预计对公司的持续影响以及后
续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总经理层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总经理层人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其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总经理层人员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层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提高自身
素质和工作能力,遵守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总经理层人员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报董事会审批;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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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和办公会议;
(十一)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研论证,拟定公司中长
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提
出建议,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十三)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研究,拟定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
论、提出建议,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授权,代行总经理的部分职权,对总经
理负责;
(二)根据公司分工安排,实行统一调度、分工负责,履行各自分工分管职务,
行使其工作职责内的相关职权;
(三)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职代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
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
层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公司对外活动与经济合同签订:
(一)总经理应当依据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规定,行使资金、资产运
作职权,对总经理权限之外的资金、资产运作,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行事。
(三)凡属公司对外正常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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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总经理人员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工作目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制订
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进行任务分解,层层落实;
(三)配置必要的相关资源;
(四)明确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五)跟踪检查督促,发现情况变化及时采取措施;
(六)组织考核、评比、总结;
(七)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重大项目实施工作程序:
(一)总经理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前,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和相关会议,进
行充分讨论、研究,制订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责任人、具体要求和操作
程序,制定并落实配套办法和相关措施;
(二)在组织实施中,应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跟踪检查和监督;
(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办
公会或董事会会议;
(四)在组织实施后,应按规范程序进行审计、验收,并进行总结;
(五)总经理和项目执行负责人应就重大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定期向董事长
或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七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一)总经理在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免时,应事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公开选拔、考核、提出建议,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聘
任或解聘;
(二)总经理在任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开选拔、
考核、提出建议,并征求董事长和有关方面意见后,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由
总经理决定聘任或解聘,并由总经理签发会议决定和人事任免文件,报董事会备案;
(三)总经理在聘用或解聘职工、或调整其工作时,应事先由人力资源和用人
部门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后,由总经理决定聘用、解聘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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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大额款项支出,实行董事长、总经
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二)日常的费用支出,按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
理、节奖超惩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按规定审核,依据权限由总经理或总经理
委托分管副总审批。
(三)重大项目投入资金支出,按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进度,由项目执行负责
人审核,财务负责人把关,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一)公司的重大项目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制度;一般项目工程可由总经理
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采用议标方式进行;
(二)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项目负责人,组织公
司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
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
(三)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应参照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准和条件,严格筛
选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制定工程项目具体标准、确定施工单
位;
(四)工程项目招标或议标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项目执行负责人应代表公司
与中标单位签定详细的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
司对工程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
(五)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董事长;
(六)项目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
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六章总经理层人员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总经理应当在每个季度未和年度末,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
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应当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常、至少每月一次,就公司生
产经营、企业管理、资产运作、日常工作等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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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投资方案、生产经营过程中,遇
到情况变化或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或监事会
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并保证该报告的准确、真实、完整性。且每个月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定期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遇突发
事件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章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办筹备,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重
大问题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其他需要经营领导班子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总经理定期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四)有重要的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由总经办按以下时间和方式,通知出席会议
人员:
(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二日内以书面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
(二)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2小时以电话方式;
第五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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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案: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权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
案;提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书面方式;
2、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范围和总经理层的职责范围;
3、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观点明确、理由充分、数据真实。
(二)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天前,主动向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职能部门征集会议议题;
(三)会议议题应由提案人提交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办主任综合整理后列出
议程、拟出参会对象的建议,报总经理审核,并由总经理决定会议的召开、议程、
出席会议人员。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应按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逐项讨论研究;特
殊情况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会议上临时提出议案,该次会议应当进
行讨论研究,并形成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当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五十五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邀请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工会
主席参加;根据会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五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出席和列席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列席会
议。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应说明不
能参会的原因、表明自己对会议所议事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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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作好准
备,在会议上要认真、细致地讨论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和表
决结果负责。
第五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表决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先由参会人员民
主讨论,逐项进行表决,最后由总经理负责统一大家意见、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办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讨论、表决结果;
(六)总经理的最后决定。
第六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录,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和记录
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参加会议人员有权查阅会议纪录,并可要求把自己发
言的要点、观点、表决态度给予准确、全面地记载。
第六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作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办主任负责
整理,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发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及时报
送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
保管,保存期限10年。
第八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十五条公司对总经理层人员定期进行履行职责和绩效考核评价,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与激励约束方案,并由董事会与监事会
分别进行考核。
第六十六条公司对总经理层人员的薪酬实行同任期目标、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
挂沟的分配原则,按公司业绩、个人绩效和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并给予
奖励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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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的长效机制;可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运
用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六十八条总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或因
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若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细则需修改时,由经理班子提出修改意见,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六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