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董事长肖燕女士提议聘任霍玉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于增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总经理霍玉章先生提议聘任魏炳光先生、于增胜先生、于韶华先生、李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孙梅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经核查,上述候选人员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市场禁入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上述人员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谢志华赵春明迟国敬
200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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