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特定对象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第五条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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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职责划分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一般性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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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对来访人员工作应平等,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
途径。
第十五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有关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
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做出报道。
第十八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
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六章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有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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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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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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