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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00210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订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督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4、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禁止选择性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报送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感到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时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期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须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三)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条监事会会议

  (一)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二)监事会决议应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三)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四)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五)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七)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阅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变更募集资产投资项目。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有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八)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九)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三)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有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十七)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十九)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5、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6、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7、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8、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9、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11、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应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6项至第11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4、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一)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前条第2项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二)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三)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四)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二)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方案实施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3、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4、方案实施办法;

  5、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6、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

  7、有关咨询办法。

  第四十七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一)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二)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其他重大事件

  (一)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四)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及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证券交易和中国证监会的指定联络人。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有关部门、下属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它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上述信息中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出发点、报告程序、报告义务人等。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下:

  财务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法务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及其他法律内控与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审计部报告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下属公司报告下属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为:

  各部门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信息时毫不迟延的汇报给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毫不迟延的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每一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该季度工作总结及下季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因工作需要,要求各部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应当配合。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六十二条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二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其他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5月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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