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黄山永新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A股)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7皖天律股字第010-3号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永新”)的委托,作为黄山永新2007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不超过2,5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增发”)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蒋敏、喻荣虎、吴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黄山永新本次增发工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黄山永新本次增发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于2007年2月12日、2007年3月30日、2007年4月13日分别出具了2007皖天律股字第010号《法律意见书》和2007皖天律股字第
010-1号、第010-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上述两份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中国证监会证发反馈函200781号《关于发审委对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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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黄山永新补充法律意见书馈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黄山永新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规定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正。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黄山永新本次增发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黄山永新为本次增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请律师对发行人收购广州永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补充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4条
经核查:
(1)2006年8月17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穗规函20065812号《关于同意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的复函》同意将穗规地证200318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由“广州市合群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永新包装有限公司”。
(2)2006年11月15日,广州永新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缴纳了259,040元耕地开垦费用,并取得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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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6年12月3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认为广州永新申请位于白云区江高镇107国道东侧江高镇大田涌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4)2007年5月26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报200752
号《关于广州市白云区第9次建设用地报批的请示》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综上,广州永新已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70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200316号《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规定要求,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了报批用地手续所必需的、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将《关于广州市白云区第9次建设用地报批的请示》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本所律师认为,广州永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材料、申报程序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200316号《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70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目前,该报批手续已按规定程序上报至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广州永新合法领取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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