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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建设变方案需经“准”业主同意

  本报讯 从8月1日起,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开发商需将建设方案报所在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上摘要公示;而拟申请预售证的项目要在售楼处公示。如小区建设方案变更,需征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

这是昨天市建委出台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

  过去,很多购房人都曾经经历了类似以下的经历:入住后小区的建设情况和买房时看到的沙盘规划不一样,原来规划为小区二期住宅的变成了“商住楼”、绿地变幼儿园等举不胜举。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不再出现。按照新规定,从8月1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区县建委则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市建委,统一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示。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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