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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医保中心滞留保费 大额医疗险成了水中月

  这几天,武汉市20中学退休教师袁玉凤正在等待法院终审判决的到来。从申请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开始,到去信访办、上法庭,为几万元医疗费他折腾了将近两年。

  袁老师是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参保人,2005年9月因患病在多家医院治疗,但病情不见好转。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转到协和医院继续治疗。前后这一治疗,仅医疗费一项就花去了6.8万元。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袁老师和他的家庭实在无力垫付,只好于10月31日向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求救。

  大额保险赔付没人理

  袁老师的请求得到经医保中心确认,并于11月3日通知袁老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已超,应进入大额医保程序,并出具了证明和相关资料。要求袁老师直接向太平洋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申请大额医疗保险赔付。

  可是当袁老师次日去保险公司申请时,保险公司的接待人员口头答复:“不能受理”。 袁老师立即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处反映了上述情况。接待他们的朱科长答复:该处董处长已与大额办的朱经理联系好了。要他们再去找保险公司的朱经理。

  袁老师又返回保险公司找到了朱经理。朱经理却说:“保险公司大额办与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今年只签订了有一个原则性协议,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签订。所以不能受理。”说是不受理,朱经理又告知袁老师还要去医保中心补充相关手续。

  袁老师再次返回医保中心,好不容易才补齐了审核表格。11月7日,袁老师持完整的资料到保险公司,要求立案。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仍然“不能受理”。

  袁老师只有再次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找到医保处董处长,请求解决问题。董回复:“无能为力”。 袁老师来到劳动局办公室,找到陈主任,要求见局长或者解决问题,回复也是“无能为力”。

  按“非正常赔案”赔付

  11月8日,万般无奈的袁老师正式向保险公司送达了“申请书”,要求启动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并要求其明确表示“受理”或者“不受理”。保险公司却依然故我。

  在没有人赔付医疗费的情况下,袁老师于2005年11月11日将劳动局、社保中心、保险公司3家单位一并告上法院。在得知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保险公司转变态度,表示“同意受理并及时赔付”。

  随后,保险公司分两期作出对袁老师作出赔偿。但有1万余元被拒赔,并声称他们对袁老师的赔付“不是正常的保险赔偿”,因为他们没有承保。

  经过袁老师的据理力争,保险公司又于2006年5月17日再次同意赔付2094.37元。但是仍以“不是正常赔案”为由,不在拒赔清单上签章,表示不负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一事,袁老师多次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医保中心反映,却没有人来出面协调。

  医保中心滞留大病医保费

  虽然赔了一部分款,但保险公司根本就不承认这是“正常的保险赔案”,不是正常的保险赔案为什么要赔?难道这背后有什么猫儿腻?

  袁老师几次三番找保险公司、医保中心、劳动局,不得已他还去了信访办。走上法庭后,他才明白,从2005年起,医保中心就未代表参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大额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保险费仍滞留在医保中心。

  《市场报》记者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看到了这样的话:法院审理查明,医保中心未为参保人在商业保险公司投大额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为何赔付难?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在给袁老师的一份回函中确认,大额保险赔付存在赔付不到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征缴的费用与大额保险实际为参保人员支付的费用金额相差较大,保险公司因资金问题赔付工作没有正常进行。为此政府多次与保险公司协调,要求保险公司对进入大额保险的费用按政策赔付。保险公司表示按政府要求办,为加快赔付进度,对这两年积下的赔案进行了分工,2004年以前的由保险公司负责,2005年1至9月的由医保中心负责。

  袁老师说,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朱经理在接待他们时,明确的告诉他,“大额医疗保险的保费仍滞留在医保中心,并未拨付给保险公司。”当时他们不太相信。现在看来,确实是因为医保中心截留了保费,才导致了他们的理赔困难重重。

  事业机构经营商业保险

  袁老师对于劳动局大额保险赔付“2005年1至9月的由医保中心负责”的答复,很是不解:即然从2005年起商业保险公司已经不赔付,而是由社保经办部门承办,那为什么初次去要求赔付时,劳动局医保处还要我们去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呢?我们现所看到的赔付核定单据上,全部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名义呢?而且理赔办理的地点、经办人、批单、签章又全部是商业保险公司的。

  袁老师说,这是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公司串通一气,刻意制造虚假的商业保险赔付事实,欺骗参保人员。医保中心不为参保人在商业保险公司投报,致使我们应该享有的大额医疗保险的商业赔付这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也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医保中心是劳动部门所属的事业机构,不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的要求,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拨付,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做好赔偿等有关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征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及时拨付给保险人。”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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