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批准险资投资境外股票、股权
□ 本报记者 饶婷婷
业界期待已久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由保监会会同央行、外汇局正式发布。根据这一修订出台的最新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将被允许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比例放宽为总资产的15%,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这标志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保监会有关人士对此表示。他同时指出,新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同时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据了解,2005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运用保险外汇资金尝试境外投资,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好收益。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保监会等部门即着手制定新办法,以取代2004年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在2006年12月发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秉持“积极、审慎”原则,将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与加强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考虑到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由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以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办法》同时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与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作为风险管理手段的衍生产品,《办法》允许保险机构将其用于套期保值,但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他表示,保监会、央行、外汇局将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保监会还将增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合作,以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他同时强调说,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规运作保险资金,公平对待保险资产,发现违反《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保监会、央行、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据保监会日前发布的数据,截止到6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3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19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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