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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出台新法规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田雨)中国政府日前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强调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并施行。

  此前,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则表示:“中国政府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一直高度重视,已经建立了一套加强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

  在产品安全领域,中国目前共有法律11部、行政法规22部,包括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

  “但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说。

  基于此,《特别规定》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特别规定》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为了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保障中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特别规定》强调,进口产品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中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

  同时,《特别规定》指出,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特别规定》还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对于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特别规定》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说:“《特别规定》的出台,表明了中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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