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诗成
    日前,重庆市在全国率先正式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根据该制度,在立法起草环节,如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益关系的,原则上应该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可以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部门予以回避;此外,在评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如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
    此前,舆论对于“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多有批评,并将这种现象称为“最大的腐败”——按照惯例,我国的行政法规、规章通常都是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起草,假借着立法的保护伞,某些畸形的集团利益,甚至巨大的利己利润得到了“冠冕堂皇”的维护,某些明显不公正的垄断或长官意志摇身一变,成为权威的法律条文,这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律腐败潜在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司法领域的腐败往往表现的是个体性的腐败,但立法不公则是“从根源上败坏了水源”,成为典型的利益集团性的腐败。更关键的是,当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分配既得利益手段的时候,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荡然无存,这对于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的中国而言,伤害无疑是深远且可怕的。既然这法从根源上就有不公正嫌疑,立法者明显从中捞得了好处,又凭什么让我们老老实实地遵守?
    必要的回避是立法程序中的应有之义。但此前,由于我们认识上的不足,对于立法回避没有很好地关注。甚至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也没有对立法回避作出专门规定的文字,因而成为立法法最大的遗憾之一,受到学界的质疑;后来实施的《监督法》规定了回避制度适用于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对立法仍然没有引入回避制度。因此,作为现代民主政治重要制度之一的回避制度,必须浮出水面,在立法领域很好地讨论、渗透、贯彻。应该说,重庆市在这个问题上,开了一个很好的头——尽管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但给点掌声,总还是应该的。
    但需要认识到,在当前中国基层利益关联纠葛复杂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常常在其他各个领域渗透着众多的隐蔽性力量,要将部门私欲彻底屏蔽在立法之外,做到真正的“回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表面的回避容易做到,真正的利益回避难如登峰。在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时候,部门权力不会“乖乖就范”,必然要通过打招呼、做暗示等各种力量影响立法过程,这一点,是必须在意欲“回避”之前就有所估计的。
    因此,要想令“中国式”立法真正的落实回避制度,光有姿态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利益制约的智慧。立法回避,是中国继续发展的必经之路,重庆市迈出了第一步,更多的地区,需要用更多的智慧、更严密的措施、更严格的程序积极跟进。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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