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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新条例呼唤第三方立法

  日前,国务院公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今年9月开始,铁路事故如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如造成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则最高赔偿2000元。

  出台于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终于于2007年寿终正寝。即将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显而易见是一种进步。但耐人寻味的是,消息甫出,喝彩声寡,质疑者众。《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何收获尴尬?

  且看新条例相关规定:铁路事故如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显然,这一规定与部分行业的事故赔偿相比极其寒碜———航空事故最高赔偿标准已提高到40万元;早在2004年,矿难事故最高赔偿标准提升到20万元。还有一个细节不能不提,该规定赔偿的对象是旅客,而非路人,我们看到,该条例同时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对此,有网友追问,现在新规定说明火车撞死人不负任何责任,即撞了绝对白撞,不作任何赔偿!连几百元的赔偿都没有了(所谓的15万元那是对旅客的赔偿),这与道路上“行人违章,司机破产”的新交法形成强烈的对比。还有网友建议,制订本法规的人知不知道《民法》中有一条高速交通工具应对伤亡行人作无责赔偿的规定?要求人大对此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什么造成了这一强烈的失衡局面呢?简言之,是部门立法的恶疾。

  当前,“政府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模式十分盛行。其巨大弊端是“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这五大倾向正是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集中呈现。

  以此打量铁路新条例,可以看出,尽管有国务院法制办参与制定新条例草案,但铁道部政策法规司依然深度介入,可以说,铁路部门在新条例的制定中占有了主导地位。在这一前提下,铁路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淡化和淡漠旅客和行人的权益便是必然。

  如何破除部门立法的积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第三方立法意味着利益相关者不能直接主导立法,防止立法主导权被利益主体控制,使“部门利益法定化”、“团体利益法定化”。

  立法者应与立法可能带来的利益保持距离,不能从自己设计的制度中获取任何现实利益。

  日前,重庆市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此外,在安徽,为“避免某个部门单独起草的片面性、随意性和狭隘性”成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让专家库成员构建法规框架、参与起草和论证。北京市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这些立法模式无疑是有益的探索。

  部门立法,贻害甚深,后患无穷,不仅会出现“强者立法,强者恒强”的局面,还会侵害公众利益。长久下去,势必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心。笔者期待,铁路新条例能成为一个多方探讨立法模式的标本。面对公众的广泛质疑,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注意,促使第三方立法这一拐点的尽快到来。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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