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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拒开发票最高罚3万

  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晨报讯(记者李若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拒不开具发票者,征求意见稿拟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于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用非法制作、伪造、变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者,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非法制作、伪造、变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行为,也将处以相同的处罚。

  对于未经批准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发票的;介绍他人买卖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非法制作、伪造、买卖、非法取得、非法使用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实行统一专业的发票管理。目前,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如客票、货票和机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这些单位自行管理的发票将归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行业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逐笔开具发票的原则,不管消费者要不要发票,都必须逐笔开具。收(付)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付(收)款方开具发票。对于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付(收)款方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同时,考虑到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商贩的特殊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对于已经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不再逐笔开具发票,但如果付(收)款方要求开具则必须开具。>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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