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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迁焉能大事化小?

  《刑法》里有一条罪名叫“强奸罪”,其要害在于,我的身体属于我,我不给,你不能抢。各大门户网站近日都转了一条关于拆迁的新闻,看了以后,我想到的不再是《物权法》,也不再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是想到了《刑法》,继而想到了强奸。

  先看报道:7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相关拆房手续的情况下,公然对万州区旅游局办公大楼实施强制拆迁。(7月29日《新京报》)

  报道披露了一个有意思的细节,那就是博达公司的负责人多次称“先拆房再谈补偿”。不属于你的东西,你想要,但人家不给,就“霸王硬上弓”,想搞出个既成事实,再逼迫对方就范。这手段,其实一点也不新鲜。

  强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大家都知道该定强奸罪。那么强行侵犯他人的房产呢?报道中提到,“(拆房者)公然砸烂办公楼楼项”、“在六楼……会议室一片狼藉,房顶有几个巨大的窟窿”。对拆房者如此强盗行径,不必再搬出什么《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了,应当拿《刑法》伺候。《刑法》第275条明白地写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万州区政府的认定,这起强拆事件为非法拆迁。有关人士表示:博达公司一没有办理拆房手续,二没有与被拆迁单位达成安置协议,三没有取得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因而这次拆房属典型的“三无拆迁”。通俗一点说,博达公司就是强行砸烂了被拆迁单位的楼顶,致被拆迁单位和承租单位的财产蒙受了损失。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博达公司是故意;客观方面,有毁坏公私财物的事实;数额上,尽管报道未披露具体的财产损毁金额,但从后果来看,相信大致也达到了立案最低线(各省对“较大”的标准不一,多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就算连立案最低标准都达不到,光天化日之下强行毁坏公私财物,也可认定为“严重情节”了。就算这些都够不上,逃过了刑法规制,还有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呢!

  所以,看到网上有人将博达公司命名为“史上最牛开发商”,我很不以为然,这明明是“最牛犯罪嫌疑人”!报道称:“强拆事件发生后,引起了万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万州区建委拆迁办、房管科负责人都来现场处理,认定博达公司强拆行为是不合法的。万州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也批示,勒令博达公司立即停止对旅游局原办公楼的强拆,以确保楼内职工的安全。”

  看到了吗,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仍被当作拆迁纠纷,而不是作为刑事案件在处理。除了对“强拆”(实则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叫停之外,嫌疑人什么事也没有,报道中也看不出当地侦查机关有介入调查的迹象。

  若把这起强拆事件换成强奸,结果就是这样:强奸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某部门赶到现场处理,认定该强奸行为不合法;某领导也批示,勒令强奸行为人立即停止对被害人的强奸,以确保被害人的安全。

  笑得出来吗?想想看,在强拆事件中被强奸了的《刑法》第275条,一定在暗夜的某个角落里哭泣。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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