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股东大会(年会)于2007年7 月31 日上午10:30 在长沙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2 户,代表股份3304.8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99%,没有流通股股东参与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王文韬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04.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弃权0 万股。
    - 2 -
    2、审议通过了《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04.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弃权0 万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304.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弃权0 万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6 年度共实现净利润-88,791,937.25 元,因为本公司2006 年度净利润为负数,因此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
    同意3304.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弃权0 万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 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304.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弃权0 万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郭朝勇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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