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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韶钢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债代码:125717 转债简称:韶钢转债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转股价格:4.68元

    转股起止日:2007年8月6日至2012年2月5日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韶钢转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7]27号文核准,于2007年2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了1,5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5.38亿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该次发行的15.38亿元“韶钢转债”自2007年8月6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流通A股。

    现将有关转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持有“韶钢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韶钢转债”发行规模、票面金额、期限及利率

    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38亿元;

    2、每张面值100元;

    3、期限为5年,自2007年2月6日(发行首日)起,至2012年2月5日(到期日)止;

    4、票面利率:至本公告刊登日最新票面利率为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17日按年利率1.90%计息;2007年3月18日—2007年5月18日按年利率2.10%计息;2007年5月19日—2007年7月20日按年利率2.30%计息;2007年7月21日—2008年2月5日按年利率2.50%计息;2008年2月6日—2009年2月5日按年利率3.05%计息;2009年2月6日—2010年2月5日按年利率3.55%计息;2010年2月6日—2011年2月5日按年利率4.05%计息;2011年2月6日—2012年2月5日按年利率4.55%计息。

    在韶钢转债存续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存款利率,韶钢转债的票面利率从调息日起将按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上调的幅度向上调整(指与上一次调整时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比较的净增加幅度,首次调整的比较基数为可转债发行前一日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存款利率,韶钢转债的利率不作变动。

    二、申请转股的程序

    1、转股的起止日期

    “韶钢转债”的转股期为自发行之日(2007年2月6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2007年8月6日),至可转债到期日(2012年2月5日)止,在此期间,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申请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流通A股。

    2、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韶钢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的转债交易时间(见下文“转股申请时间”)内随时申请转换股份。

    持有人申请转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韶钢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流通A股。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可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数。

    投资者申请转换股份的可转债面值须是交易单位“张”的整数倍,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处理办法见下文“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深交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本公司将于每一季度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因韶钢转债转股所引起的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

    3、转股申请时间

    持有人须在转换期内(即2007年8月6日至2012年2月5日止)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

    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换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除了以下时间:

    (1)在“韶钢转债”停止交易前的“韶钢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4、“韶钢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投资者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5、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韶钢转债”持有人在其托管券商处的有效申报,将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对持有人账户的股票和可转债的持有数量做相应的变更登记。

    可转债持有人于转股完成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现行规定,提出转股申请的持有人在转股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确认后,其持有的因转股而配发的公司普通股便可上市流通。

    因转股而配发的公司普通股与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6、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事项

    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需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除非本公司应该交纳该类税费或者本公司对该类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三、转股价格及其调整的有关规定

    1、初始转股价格

    “韶钢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73元/股(不低于本次转债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当期转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及其他原因使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值精确到“分”,对“分”以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截至本公告刊登日,“韶钢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4.68元/股。

    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向下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韶钢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15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转股价格修正方案。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2)向下修正程序

    若公司因上述原因决定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公司将向深交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在刊登正式公告当日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深交所将暂停公司可转债转股,并依据公告信息对转股价进行调整。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调整日)恢复转股申报,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4、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对投资者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份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5、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韶钢转债”持有人一经转股,该部份可转债不能享受当年利息(包括本付息年计息日至转股当日之间的利息),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因“韶钢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参与当年度股利分配。

    四、赎回与回售

    1、赎回

    本次可转债赎回期自发行首日起六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即2007年8月6日至2012年2月5日)。

    (1)提前赎回的条件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六个月后,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的104%(含当期利息)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韶钢转债。

    若在该20个连续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赎回条件而发行人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2)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转债面值的110%(含最后一年利息)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韶钢转债。

    公司将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到期转债的本息,深交所将直接记加到期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同时注销所有到期可转债。

    2、回售条款

    (1)一般性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满六个月之后,如果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65%时,韶钢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4%(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若在该20个连续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发行人改变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时,韶钢转债的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本款所指回售条件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市交易所以书面文件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部分或全部可转债的权利。

    五、其他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韶钢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2006年2月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2007年2月28日刊登于上述报刊和网站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咨询部门: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电话:0751-8787265 传 真:0751-8787676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证券时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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