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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工人涨工资必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工资分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一线职工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近日接受人民网专访时说,“职工工资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工人要想涨工资,需要合理合法的工资集体协商来实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会组织应该如何作为?人民网记者近日独家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

  ·65%以上劳动纠纷由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

  张建国: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我国解放前和解放初期都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建国初期签订的行业性工资协议,为稳定当时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收入分配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

  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一方面,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逐步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逐步形成,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再由政府或企业单方面决定,而应该主要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另一方面,工资分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比如:一线职工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职工增加工资还要靠企业经营者的开明程度,还没有建立起职工参与分配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正因为此,企业因工资分配不合理激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劳动争议事件逐步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企业分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正确处理分配关系,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有效措施;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是工会组织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妥善协调和处理企业内部利益矛盾、确保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客观要求。

  ·各级工会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权机制建设核心内容

  问: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做了哪些工作?

  张建国:在全总的精心部署和积极推动下,全国各级工会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内容,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合力推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具体指导,典型示范,宣传引导,扎实推进,作了大量工作。到2006年,全国31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国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企业已达52.6万家,覆盖职工3714.6万人,分别占到全国集体合同覆盖企业的34.2%和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数的33%。具体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2005年以来,王兆国同志对江苏、上海、天津、广东等地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各级工会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权机制的核心内容来抓,总结好经验,宣传好典型。为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要求,全总书记处多次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扩大宣传,部署推进工作措施。孙春兰同志对河北、天津、上海等地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研究推进工作的具体举措。2005年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规的发布,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争取将工资协商纳入地方党政总体工作部署

  各级工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纳入地方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之中,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性意见,并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在一些地方初步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工会主推、劳资互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格局。一些地区把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劳模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入选申报的一票否决条件,加大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力度。

  三是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合力推进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河北、天津、四川、山西、等省市总工会单独或会同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一些地方工会依靠党政,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构,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有力地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四是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各级工会努力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依法行使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权,把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衔接。江苏省总工会于2005年率先在全省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并联合省劳动关系三方共同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应要约行为的,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据对江苏全省57个市、县调查,2006年上半年,基层工会共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书12796份,用人单位按期回应的12196份,回应率达到95.3%,取得了显著成效。2006年,四川、重庆、青岛等省市相继发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有力地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为了优化法制环境,各地工会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和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一些省市工会参与和推动地方人大颁布《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保障职工工资权益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提供了更加适合本地区的法律依据。浙江省总工会为有效提高工资协议的履约率,完善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审议制度、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工资协议的履约责任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评先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度,增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激励作用,提高了工作成效。

  五是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工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本着因企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企业能够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就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规模较小,工会力量较弱,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则着重抓好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重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浙江省各级工会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大胆实践,探索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经验。目前全省已签订区域性工资协议2809份,签订行业性工资协议431份,形成了多种模式的工资集体协议。在各级工会的积极推动下,近几年,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很快,在江苏、浙江、上海、山西、山东、广东、天津、辽宁、黑龙江等地,很多县(区)、乡镇(街道)的同业行业,如煤矿、家电、医药、餐饮、装饰、纺织服装、美容美发等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协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并开展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其协商重点主要是计件工资的工时工价和行业工种最低工资。苏州市总工会在普遍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市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覆盖企业两万多家,占全市开展工资协商企业数的85%。南京市六合区总工会率先在服装行业选择三款主流服装品种的192道工序的工时和工价进行了充分协商,签订了工时、工价劳动定额指导标准集体合同,拓展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新路子。浙江温岭市总工会在新河镇长屿羊毛衫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已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展到泵业、帽业、鞋业、轴承业等多个行业。

  六是加强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江苏、河北、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西、山东、北京、广东等省市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江苏省各地市已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进行过多批次培训,目前全省各级工会共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8231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了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详细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条件、职责、义务和管理措施。这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从各级劳动、工会、企协、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中选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较好地发挥了熟悉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的优势,到基层授课,答疑解惑,帮助企业测算工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指导和帮助起草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山西省总工会下发了在全省开展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通过公开向社会招聘和培训等方式,已形成了一支数千人的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建立了岗前培训制度、定期交流制度、协商过程中的会议制度、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证了工资协商指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江苏、上海、湖北、天津等省市还建立了“工资协商指导委员会”、“工资协商顾问团或指导站”、“工资协商指导员”、“维权协管员”等各具特色的工资协商指导、咨询组织,有力地加强了对基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对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工资比未实行同行高10%—15%

  问:工资集体协商发挥了哪些作用?

  张建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促进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着力解决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偏低、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一是推动企业建立起新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改变了过去在分配问题上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的局面,初步建立起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协商解决劳动报酬分配问题的有效机制,使职工增加了收入得到了实惠。在一些城市,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15%。

  二是有效维护了职工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了职工的合理收入,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了企业规范化管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效益稳步增长,职工不再为增加收入而担忧,而是想尽办法围绕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增产节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了双赢。

  三是缓解了劳动关系矛盾,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个时期以来,沿海地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长期不给职工增加工资,职工收入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关系矛盾突出,企业劳动争议增多,一些企业甚至出现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针对这种情况,当地工会积极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利益分配关系,较好地化解了劳动报酬方面的矛盾,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上海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4万多家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无一家因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四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企业工会通过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维护了职工最关心的劳动报酬权益,得到了广大职工的信任和拥护,提高了工会在职工心目中的地位,增强了工会的凝聚力,同时也赢得了企业经营者的尊重。广东肇庆市多数企业的工会主席反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后,职工遇到工资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会主动找工会帮助其解决问题。

  ·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得来

  问:如何促使企业给工人增长工资?

  张建国:这里面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首先要明确,促使企业给工人增长工资,政府有责任,主要是宏观调控的责任,督促检查的责任。

  工资问题十分敏感和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供大于求、收入分配水平相对较低且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与管理,研究制定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工资管理办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促使企业给工人增长工资这个问题上,也是有责任,应该有所作为的。这就是要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可以这么说,在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条件下,没有工资集体协商这种机制,要使工人工资增长跟上经济发展速度的提高幅度,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在各类企业尽快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职工作为一名劳动者,他付出劳动以后,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特别是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如果职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那么他就应该享受企业发展所获得的好处,这就叫共建共享。真正要做到共建共享,最主要的就是要把这种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起来,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只要是通过真正的工资集体协商而增加工资,其增加的幅度,一般情况下职工是会满意的。

  如果不是通过这种工资集体协商,而是由企业老板说了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再高,职工也会有这样那样的疑问,因为这不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的结果。因此,在这里应该特别强调,要把工资集体协商这种机制建立起来,使广大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是靠合理合法的工资集体协商得来的,而不是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

  ·法律赋予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问:工会有没有权利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吗?

  张建国:有人常常问到这个问题,就是在现有体制下,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有没有权利与企业就工资问题或者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它一些问题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我觉得回答这个问题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工会代表职工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这是中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种权利,这在《劳动法》、《工会法》和最近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因此说,在法律意义上,工会是能够也应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另外,从实际工作来看,工会也是能够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等问题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工会就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了法律依据之后,工会的作用就更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就不再重述了。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问:在我国,95%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能否建立这样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小企业的工会能否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张建国:这确实是当前我们推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面临的一个难题。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一条新的路子,这就是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只有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才能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问题。当前,在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工会确实比较难与企业单独建立这种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是如果把这种工资集体协商上移到上级工会,或者说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与行业或者区域雇主组织的代表就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能够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能力弱,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难的问题。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些法律规定,为解决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难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目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不到三分之一

  问:当前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张建国:尽管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引起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关注。但总体来看,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还不到三分之一。这是因为,一是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还不强。《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以至于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特别是在一些跨国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难。二是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决定工资,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加薪,加薪会造成经营成本提高、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对开展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三是一些地方官员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四是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目前,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制度相关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与现实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还不能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平的需要。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五是一些工会干部害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得罪企业经营者,影响自身的饭碗;还担心谈得不理想会得罪职工,因此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存有畏难情绪。正因为这些,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过程中,工会组织还面临着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监督难等难题。协商难,就是企业不情愿坐下来与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约难,就是虽然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但是真正签订集体合同还比较困难;履约难,就是签了集体合同,真正兑现、履约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监督难就是集体合同不履约,监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就是当前我们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主要问题。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任重道远

  问:如何进一步加强工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张建国:当前,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的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因此,今后一个时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发展的更好更快。各级工会应抓住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的契机,千方百计推动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努力改变企业工资分配由企业经营者单方面说了算的状态。2007年6月《人民日报》的人民论坛杂志就职工对当前工资的满意度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对当前工资状况不满意的人达96.5%。一些职工反映,有的企业多年不长工资,有的企业即使效益增长很快,工人工资增长也很慢甚至没有增长,而且工人与经营管理者相比,收入差距很大,对此难以理解。因此,要充分认识企业工资分配问题对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与影响,集中组织力量,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和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特别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如何有效地进行调控管理、劳动要素在多种要素收入分配中所占合理份额、确保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提高等问题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自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实施以来,到现在已经有12个年头了,在这12年当中,全国各级工会大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也确实面临着很多困难,就包括我们前面谈到的几个问题,还有工会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要解决以下几个难题:一是要解决工会主席依附于企业行政的问题。因为现在企业的工会主席也都是企业的“雇员”,端着企业的饭碗,所以说,在代表职工维护他们的权益,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有些时候显得底气不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工会组织体制上进行探索。二是要重视提高职工代表的工资集体协商能力。现在来看,我们有一些工会干部,在作为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还有这样那样的欠缺,工资集体协商水平还有待提高。这方面,我觉得主要是要加强培训、加强学习,借鉴国内外好的经验,掌握集体协商的方法和技巧,逐步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能力问题。三是重视解决法制环境。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必须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比如说,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应该尽快提到立法日程,从而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规范问题。

  从工作层面看,一是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的人支持和理解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政府应该积极主导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比如说,要推动企业与工会就工资问题真正坐下来平等协商;三是企业工会要敢于积极主动开展要约行动,上级工会应给予全力支持。四是要建立一支能力强、善于协商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还可以建立帮助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专家顾问团,从而帮助企业工会出谋划策,使他们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能够更具有优势。

  我觉得当前最主要的问题还是要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起来,然后才能够谈到其它的问题,如果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不起来,其它所有的问题都谈不上,要想大幅度提高职工特别是工人的工资几乎是不可能的。国外的经验证明,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上必须采取的一种主动措施,没有这种积极主动地要求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人工资的提高与福利的改善都是有困难的。

  ·职工工资要和企业效益同增长

  问: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有哪些具体举措?

  张建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各级工会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抓住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一是坚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努力提高建制率。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应该是:推动在全国各类企业建立起由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代表--工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共决机制。各级工会组织都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的目标规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是注重源头参与,进一步加大参与力度。在实践中,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宏观参与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形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方大力支持、工会组织强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工会还应加大立法参与的力度,努力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出台;积极借助各级人大及劳动执法检查活动、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等渠道和平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是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必须启动要约程序。《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赋与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权利。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受要约的一方应在收到协商要求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各级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会或区域工会、行业工会的指导和督促,引导其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尤其是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时,工会应当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主动启动要约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应要约等违法行为,上级工会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主动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形成“主动要约、限期整改、责任追究”的工作链,使广大职工享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保护。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要积极指导其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保证企业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四是加强研究,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知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能,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各地工会要聘任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熟悉企业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士担任指导员,具体指导或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成果。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他们如受到不公正对待,上级工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切实保护职工协商代表的正当权益。当前,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还要注意加强对劳动与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促进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职工共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成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劳动者、建设者等各利益相关主体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宣传,提高职工认知度。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抓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给企业和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常红 雷阳)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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