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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的通知

   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保发[2007]79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268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现将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时间、路径、材料报送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时间

  证券公司应在2007年8月30日之前缴纳2007年上半年应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划款路径

  证券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按以下路径划转我公司: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 1020 5000 5908 2058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月坛支行

  三、材料报送

  证券公司应在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同时,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中期财务报告等有关材料。

  联 系 人: 丁伯轩 赵冬薇

  联系电话:010-8806 0248 8806 0098

  工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4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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