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的”意味着大家都可以使用,也应该是大家共享的。公共场所是每个市民都可能要前往的地方,在通往这样的地方设路障收费,实际上也就是把公共场所变成了收费者的摇钱树。
——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这几天,在波兰的古城克拉科夫参加学术会议。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在他人家门前修建房子或者一堵墙,挡住了他人出入自己居所的道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发生了这种情况,人们都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要求排除妨害,主张自己的通行权。那么,公共场所呢?在我国,在通往公共场所的道路上设置收费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人们已经到了见怪不怪的地步了。例如通往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处,就像是在机场设的卡子,有的已经收了十多二十年的费,每天收费人员收钱收得手都疼。这种情况,在国内很多机场都可以见到。
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收的从来不是高速公路的通行费,而是机场的进出费。人们交的不是“买路钱”,而是机场的使用费、参观费。而机场是公共场所,在我国,机场的建设费用都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的。
“公共的”意味着大家都可以使用,也应该是大家共享的。如果城市规划部门突然规划了一条通往诸如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道路,但是又交由某个公司或者个人或者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修建并收费,这就是一个大问题!公共场所没有一条公共道路,如何成为公共的?傻瓜都知道,修建机场需要多少钱,修建通往机场的道路又需要多少钱。公共场所是每个市民都可能要前往的地方,在通往这样的地方设路障收费,实际上也就是把公共场所变成了收费者的摇钱树。
更重要的是,每个市民都享有享受、使用公共场所的平等权利,由此也就拥有了前往公共场所的不可剥夺的通行权。无论什么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这个通行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在这类性质的道路上设置收费站,则一方面提高了进入公共场所的门槛,将一部分经济条件不好的人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另一方面,它的公共性很可能因此而被破坏。毕竟,公共场所是人民群众娱乐、休闲,交流的且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公共平台。
或许有人会说,政府资金短缺,集资修路或者转让公路收费权,不失为一条加快建设的路子。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公共场所与所在城市之间必须存在至少一条市民可以免费便利通行的公路。公共场所的修建,必须与道路建设统一规划,否则,就不是公共的;第二,一般不宜采用在公共财政之外筹集资金的方式修建通往公共场所的收费公路;不得已修了,只能是多条道路之一,而且要严格收费标准和期限。唯有如此,公共场所的公共属性才能得以体现。
概括地说,公共场所的公共性必须依靠包括公众可以免费通行前往在内的各种条件加以保障。所以,不应该允许依靠公共财政建设的公共场所来谋求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也不能允许有人剥夺市民免费前往公共场所的权利。这是政府使用公共财政修建公共场所的一个附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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