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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寡头协议停止竞争 垄断不利于国家和消费者

  2007年2月,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签署了一份《竞争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停止发展公众用户”等;2007年5月22日,律师李方平与学者联名向信息产业部寄出请求函,吁请信息产业部对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达成互不竞争协议、损害公共利益、形成南北寡头分治局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与此同时,另有一律师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出诉讼,状告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依靠垄断收取“明显过高、不合理”的上网费。

  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的有关人士辩解道:“我们两家都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企业的责任。协议正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而出台的”;“当年分家后,我们在对方的地盘干得都非常辛苦,但收益却不行。所以签协议在我们业内人看来,既是迫不得已,也是明智之举,能更大程度上保护国家利益,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恶性竞争”;“该协议出台的背景,是在中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都已经没有固网运营商盈利。这几年固网运营商被移动运营商挤压得太苦了!”

  电信寡头真的太苦了吗?近日出炉的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的月均工资基数为2.13万元,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世界银行的报告披露:目前发达国家互联网使用价格不到其收入水平的1%,而中国的比重超过10%,是发达国家的10倍。

  中国电信、中国网通是国有企业,其利润本应属于全体国民。但长期以来,国家并不参与垄断国企的分红,丰厚的垄断利润由企业自行处置、分配,于是,垄断的国企不仅坐地自肥,而且为了避免竞争,独享更大的利润空间,他们竞相达成协议、分割市场,形成地域排他性的“卡特尔”,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难怪日前有文章说,目前中国改革的第一难题是破除既得利益集团,既得利益集团取得了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只要既得利益集团长期强大,民生问题就很难解决;既得利益集团导致了社会不公,影响了社会稳定。

  电信垄断不但无法保护国家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而且由于它阻碍技术进步,扭曲资源配置,导致成本高昂、价格失真、管理低效、服务品质低下等,最终也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

  事实上,已有法律专家指出,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的限制竞争协议本身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胡星斗北京教授)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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