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斗门区成裕新村村民代表经过商议,决定对村内街边市场的豆腐摊“独家经营权”进行招投标。在村支书的坚决反对下,“豆腐摊招标”一事作罢。(8月15日《珠江晚报》)
这个豆腐摊“独家经营权”之争,暴露了村民自治中的一些尴尬:此举初衷是为筹资架设村里的路灯,本无可厚非;但法律人士明确表示,该招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亦即村民代表过度地行使了自己的“话事权”,对豆腐独家经营权进行招标已超越了村民代表的权力边界,甚至已经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这种尴尬也让我们倍感尴尬,为何行善初衷会在行动中走样,而且看起来还自然而然?很显然,这种尴尬绝非个案,放在全国村民自治大背景下看,或许会有很多值得我们总结的东西。
以成裕村为例,最初,对于该村的琐事,村委会一般指派新村代表直接负责,渐渐就演化成新村代表商议新村事务,且作出的决定一般很少被驳回。这里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其实可将这几位新村代表看成一个权力行使主体,一元化权力使他们宛如一人,因其具有较高的威望,凡事决策权都掌握在他们手中,从而很容易就控制了村子。
这个事实表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农村权力构造在实际运行中发生了巨大的偏离,乡村中的公共权力并没有为广大村民享有,而是被类似的代表们“代表”村民行使了。可以看出村民自治中现实的权力运作状况为:村民集体的自治权异化为某个人或某个小圈子小集团的绝对权力,之后出现的各种路径,没有一条是直通村民、集体的利益的。权力集中而没有制约,很容易导致当权力能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时,立即“失节”。没有制衡的权力很容易迷途,很容易被经济利益所诱。在此“豆腐案”中,权力失节还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为了筹资架设村里的路灯,但这无疑是个危险信号,谁也难保长此以往,权力失控后不会反噬村民利益。
村民自治不是自生秩序,而是应作人为的制度设计。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已看到,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和市场经济下的巨大利益驱动,在法律规定存在致命缺陷并缺乏保障实施机制的情况下,自治权轻而易举地被架空了。权力制约的紧迫和重要,迫在眉睫。
因此,只有科学地建构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关系,借助于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宣传有效地调动农民主张权利,通过建构有效的司法保障体制给他们权益表达的渠道,并通过成立农民的经济社会组织,增加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博弈能力,才能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不再使个别村民代表过度地行使“话事权”,从而使权力真正为村民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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