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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关系

  备兑权证系列讲座(六)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关系

  平安证券衍生产品部张舒

  备兑权证的发行人是独立于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是券商、投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人发行备兑权证供投资者购买,于是很多投资者就会认为,如果投资者盈利,则发行人必定亏损,反过来,只有投资者亏损,发行人才能盈利。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备兑权证的发行人与投资者并不是“对赌”关系,二者是可以实现双赢的。

  实际上,备兑权证的发行人只是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并不会去做方向性的交易。通常在发行备兑权证的同时,发行人会实施相应的风险对冲策略(如上期我们介绍的Delta对冲等),来对冲掉正股价格波动的风险。权证发行人通常会买入各种工具进行对冲,如标的股票、场外期权、高息票据等。通常发行人买入作对冲的产品的波幅会较卖出产品的波幅小一些,产品波幅的差价正是权证发行人的主要利润来源。而普通投资者买卖权证一般是做方向性交易,也就是说,投资者是在赚方向,而发行人则是在赚波幅,两者利润来源不同,所以是有机会实现共赢的。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发行人和投资者如何达到双赢,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某发行人在发行日发行100万份认购证,行权价为100元,发行价为1.1元,当天正股价格为100元,权证的Delta值为0.51。于是发行人买入51万股正股进行对冲,支付5100万元。第二天,正股价格为101元,权证的Delta值为0.67,于是发行人买入16万股正股,支付1616万元。第三天,正股价格涨至102元,权证的Delta值为0.88,发行人再买入21万股正股,支付2142万元。假设第四天为到期日,正股价格103元,发行人再买入12万股正股,支付1236万元。这时候,发行人共计持有正股100万股,投资者净获利为100×(3-1.1)=190万元,而发行人获利为(100×103-5100-1616-2142-1236)-100×(3-1.1)=16万元。在这个过程中,发行人和投资者各取所需,都获得了盈利。

  由此可见,备兑权证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并不是对赌关系,双方利润来源不同,是可以实现共赢的。当然,如果发行人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在正股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也是容易发生亏损的。需要指出的是,发行人的盈利或者亏损与投资者的盈利或亏损没有直接的关系:发行人和投资者可能同时盈利,也可能同时亏损,还可以一方亏损一方盈利。对于备兑权证的投资者而言,最关键的是要对正股的方向判断准确,然后选择适合的权证,才能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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