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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查全国游泳场所卫生情况 72.8%水质合格

  中新网8月21日电据中国卫生部消息,卫生部组织开展了2007年全国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时上报了监督检查结果。卫生部组织督查组,对浙江、江西、湖南、贵州、吉林、河北等6个省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卫生审查及卫生许可情况。

  在所检查的5200家游泳场所中,424家游泳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过卫生部门审查验收的有361家,占85.1%。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西、河南、湖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游泳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卫生审查率为100%,天津、河北、山东、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新改扩建项目。在所检查的游泳场所中,94.0%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内蒙古、吉林、海南、青海等省、自治区游泳场所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持有率为100%。

  (二)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在所检查的5200家游泳场所中,设置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的占93.5%,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6.8%,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占94.6%,具有消毒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91.7%、77.7%和76.3%;游泳场所设有池水循环净化设施和池水消毒设施的分别为82.8%和89.9%,两项设施运行正常率分别为97.1%和97.0%,浸脚消毒池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的占83.1%,设置淋浴室的占96.0%,设置性病及传染病禁泳标志的占91.5%;游泳场所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日常健康检查记录、池水消毒记录及池水水质监测记录的分别占85.5%、83.1%、87.5%和84.4%,使用消毒产品全部持有卫生许可批件的占82.0%,从业人员全部持有健康证明的占83.2%。

  (三)水质监测情况。

  对4777家游泳场所的水质监测结果表明,所检测的水质指标全部合格的有3479家,占72.8%。共检测游泳池水细菌总数样品12424份,合格率为90.4%,不合格的最高超标倍数为无法计数;大肠菌群样品12450份,合格率为93.9%,不合格的最高超标倍数为511倍;尿素样品11900份,合格率为92.9%,不合格的最高超标倍数为343倍;浑浊度样品12279份,合格率为97.8%,不合格的最高超标倍数为4.6倍;游离性余氯样品11849份,合格率为74.6%,其中游离性余氯未检出的为422份,低于标准的为1873份,超过标准的为860份,最高超标倍数为20倍。共检测浸脚消毒池池水游离性余氯样品6773份,合格率为82.2%,其中游离性余氯未检出的为239份,低于标准的为845份,超过标准的为197份,最高超标倍数为15倍。

  二、行政处罚情况

  检查中发现511家游泳场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460家,处罚率90%,其中警告316家,罚款144家,罚款金额110450元,停业整顿15家。

  三、监督检查情况分析

  2007年卫生部门加强了对游泳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游泳场所检查数量比2005年和2006年分别增长了91.4%和4.2%,卫生行政处罚率比2006年提高了4.2%。游泳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工作得到改善,85%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行了卫生审查、验收,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卫生审查、验收率达到100%,改变了以往普遍薄弱的局面。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管理组织与人员配备、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与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以及池水净化消毒设施运行等情况良好,游泳场所水质指标合格率由2006年的67.5%提高到2007年72.8%,增长5.3%,卫生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但是,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一是仍有近15%的游泳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过卫生审查,个别省份的游泳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卫生审查、验收率不足60%;近20%的浸脚消毒池不符合卫生要求,所检查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全部合格的;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配备率不高,14个省份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配备率不足80%,6个省份低于60%。二是部分游泳场所仍然采用人工投加消毒剂,浸脚池消毒液不按时更换,水质余氯合格率依然偏低。三是消毒产品索证不全,13个省份的索证合格率在80%以下,4个省份低于60%,消毒产品的使用安全存在隐患。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馆)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卫生部、体育总局联合发布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监督并指导游泳场所在卫生条件、卫生操作、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达到规范要求,促进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督促游泳场所建立健全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将水质净化消毒工作作为监督管理重点,严格消毒产品索证管理,加强游泳场所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水质卫生,防止介水传染病流行。

  (三)加强对游泳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对游泳场所负责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强化经营者是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指导游泳场所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保证游泳场所卫生安全。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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