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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能带来多少期待

来源:中证网
2007年08月22日16:41

  从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上获悉,该市今年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办法,推出了困难家庭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既解决了困难群众一次性买不起新房的难题,也提高了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利用效率。

  目前,第一批“共有产权住房”已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一起在建开发。据了解,这种共有产权住房采取与市场接轨的方式,用地由过去的划拨改为出让,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据悉,目前该市共有产权住房

       民意争鸣

     正在抓紧建设之中,首批购买的困难家庭将于8月底审批。

    严先生(南京某大型外企职员,经济学专业出身):房价问题由来已久,媒体有不少的报道,政府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我个人认为,这是继经济适用房、解困定销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形式后,又一创新型的住房保障制度。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下,所谓“共有产权房”的模式,全称应该是“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让那些符合条件却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困难家庭以半购半租的方式,圆“居者有其屋”的梦想。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下的住房难问题,对有心无力买房者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刘先生(南京市某媒体房产观察员):作为尚处于试点阶段的政策,“共有产权房”政策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方面我比较认可南京市建委研究室高级经济师陆玉龙的观点,“政府与个人共有产权房”,最大优点是政府掌握部分产权,限制了投机行为。比较理想的模式是,实行“产权共有”,一旦购房者脱离低收入群体,政府就可依靠手中产权和相关法规,将房子回购,用于安置其他低收入者。这个机制,体现了政府资助穷人的公正和公平,并使部分人从福利制度中及时退出成为可能。因为这个政策的出台,直接原因应该是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漏洞已经越来越突出,其原本的初衷和功能被遮蔽了或者削弱了。比较得到大家认可的一个说法:政府不按拍卖的常规,直接将土地划拨给开发商,房屋限价销售,从而容易滋生腐败;对购房者资格审核百密有疏,经济适用房有可能流入投资者手中。

  牛先生(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这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共有产权房”具有合法性。今年两会刚通过的《物权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一个所有权可由一个民事主体所独有,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共有。因此,政府作为法人成为房屋权利人,按投资额成为经济适用房的按份共有人之一,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从现行法律制度上说应当是完全可行的。(江南时报)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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