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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拒绝“利害关系”

   ⊙本报记者 周翀

  经过一次公开征求意见,《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日前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待公司债发行实质启动后,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将逐步参与其中,得到检验并发挥作用。

  对证券评级业务实行许可制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将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实行许可制管理。所谓“证券评级业务”,主要包括针对以下四类对象开展的资信评级服务: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上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办法》在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实行业务许可管理的基础上,对评级对象、业务规则、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回避制度、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跟踪评级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等九项业务规则;明确了对资信评级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资质维持、违规处理、自律管理等七项要求;并且强化了非法执业、未勤勉尽责、虚假陈述及违背相关规则行为的法律责任。

  《办法》对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如果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此外,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若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也不能受托进行评级。

  《办法》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若持有评级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评级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评级期间回避。

  评级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还包括: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评级对象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持有评级对象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评级对象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等。

  为公司债发展“保驾护航”

  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资信评级服务,也需要健全的信用评级法规。《办法》本着培育市场、扶优限劣、审慎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对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的准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具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等。

  证监会有关人士认为,资信评级是债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缓解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有利于为市场化定价提供合理依据,健全市场化的债券发行机制,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立风险责任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风险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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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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