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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好一个“画饼充饥”的游戏

  根据现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24条和25条的内容,可能意味着居住证持有者在上海工作到60岁后,必须回到户籍属地去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虽然他或她在上海已工作,并做了多年的奉献,又有了住房,但他必须回老家去看病和度过晚年。

”另外,居住证持有者离沪迁徙到非户籍所在地,他在沪享受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将无法对接,同时,居住证持有者在沪工作期间中途被解雇或自动离职、病休和读书深造,也将无法交纳各种保险。(8月29日《东方早报》)

  这是一个让人看得心惊肉跳的消息。

  在实质性的户籍制度改革遥遥无期的情况下,为缓解非户籍居民的工作生活难题,许多大城市都实行了居住证制度。按照政府部门的说法,居住证和当地居民户口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居住、购买商品、买车、买房、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有和当地市民同等的待遇。当时就有人怀疑,这是否只是一种“缓兵之计”。去年11月16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又透露,将来农民工也可申领上海市居住证,自然又引来叫好声一片。但居住证制度的真正“奥秘”,却少有人仔细研究过。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现在在职职工养老金交纳,单位承担22%(计入社会统筹),个人承担8%(计入个人帐户),这样的记帐方式,对本地人而言是无可厚非的,而对居住证持有者来说,仍然是相当不公平的。因为一个人退休后,就不可能继续持有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就算由于特殊原因持有,按现有的规定,也不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按居住证制度,只能转回原户口所在地,而转回部分只是个人交纳部分8%,单位交纳的大部分22%,只能留在上海,作为上海的社会统筹。

  就算若干年后我们选择回家养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就会一帆风顺吗?《南方周末》曾经报道:一个名叫蒋乃群的老人在南京某国企连续工作了30年,又在深圳交了7年养老保险,退休后却因两地社保部门工作上的“不能衔接”,而无法领到退休金,“老有所养”成了一种奢望。而这些年来,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还都是地方统筹、自负盈亏,那么可想而知,各地肯定都希望交钱的人多一点,而领钱的人少一点了。如果到时候没有相关细则出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能否接纳转回的养老保险关系,可能依然是个未知数。

  其他城市的居住证制度是否“注水”,笔者不大了解也不好下结论,但仔细比较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规定,我们就不难发现,诸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等等,都有类似“精巧”的设计。事实上从一开始,政府对居住证制度的宣传就是,持有上海人才类居住证,可以享受上海同等市民待遇。可为什么政府不直接给引进人才以户口,而是只给居住证呢?不妨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外地人在上海工作了一辈子,到老却要回户籍所在地养老,这正常吗?

  《东方早报》报道说,上海市发改委确定采纳吴沪生代表提出的《要放宽人才引进居住证持有人在沪享受养老保险的限制》的意见,修改《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放宽人才引进居住证持有者非沪户籍员工在沪享受养老保险的限制。如在沪连续工作10-1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各种保险费用者可以在退休后享受上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府的允诺是值得期待的,只要别是又给我们画饼充饥。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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