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实施。8月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进行部署。8月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建设部副部长齐骥等官员介绍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城市居民住房水平大幅提高
197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是6.7平方米。80年代末期国家提出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即所谓的“房改”,到1998年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提高到了18.7平方米。1998年以后,我国提出停止实物分房,改成货币分配,同时培育和发展了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到2006年年底,全国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7平方米。
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光单纯地追求平均数是不够的。据统计,至少在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当中有1000万户的人均居住面积还不足10平方米。实践证明,这些低收入的群体通过住房市场很难支付得起他们的住房消费,因此政府要承担起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的责任,使每个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住房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若干意见》的主要政策规定,一是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要求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在2008年底之前将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到低收入家庭。而目前,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是城市享受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是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各项规定。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标准和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房屋租金较高的地区,近期政府要加大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集中建设。
三是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四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房满5年以上方可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结构性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较快的地区要加大建设规模。同时,还要求集资合作建房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
落实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同时,要求加强规划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
健全工作机制。要求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资金和用地;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开展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
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纳入对市县政府的考核。城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每年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快制定有关的资金、土地、税收、金融等配套政策,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积极成效。但商品住房市场供应结构仍不尽合理,一些地方供求矛盾还比较突出。今年以来,部分城市特别是东部沿海大城市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下一步,要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在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大力增加普通住房供应,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坚持落实好“两个70%”以及限价房政策,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稳定房价。
调控和引导住房需求。完善有区别的税收、信贷政策,坚决打击投机性购房,有效抑制投资性购房,加大对大套型住房需求的调控力度,引导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规划、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对囤积土地、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建房
在《若干意见》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第一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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