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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破非公经济参与国防工业壁垒

  在国防工业领域,由于政府是惟一的买家,具有买方垄断的特征,政府能够影响到国防工业的规模、结构、进入与退出、效率等,使得国防工业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为了克服技术、规模不经济、产品替代成本等壁垒,有必要在合同、补助、降低门槛等方面进行新的制度安排

  2007年5月,国防科工委,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严格界定了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以及相配套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等。

2007年8月,国防科工委下发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对非公经济参与国防工业建设的具体事项和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关于登记、信息获取、相关资质条件与审批程序、参与范围与审批程序及相关税收优惠、技术专利保护等问题。

  以上文件的出台为国防工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模式,更为非公经济参与国防工业建设扫除了行政和政策障碍、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新进入军工行业的非公企业在现实中到底能够取得多大程度的自由进入权,在特定市场的进入受到多少潜在的限制和壁垒不仅是新进入者要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将来非公经济到底能在国防科技工业扮演什么分量的角色的问题。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军品民事两个体系分离封闭的体制惯性和经济发展的累积性,尚在襁褓中的非公经济进入特殊(所谓特殊,一是政府是惟一购买者,二是需求不均衡)的国防工业市场时面临着的困难不仅仅来自行政方面,实际上,仅仅打破行政障碍对于尚不发达的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特殊的国防工业市场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其他众多显性和隐性壁垒仍是客观存在的。

  产业组织理论结构主义的创立者贝恩认为,任何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取决于“产业里已有的卖方对潜在要进入的卖方的优势”,当进入者进入后获得的利润达不到在位厂商在进入发生之前所获得的利润水平时,就存在进入壁垒。在国防工业领域,由于政府是惟一的买家,具有买方垄断的特征,政府能够影响到国防工业的规模、结构、进入与退出、效率等,使得国防工业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美国国防经济专家甘斯勒对美国国防工业市场特征的分析发现,国防工业的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具有较高的集中度,并且通过这种高集中度所表现出来的稳定性表明国防工业基础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出壁垒。他随后又将这些壁垒归结为13个进入壁垒因素(比如营销问题、性能要求、保密审查等)与14个退出壁垒因素(专用性的固定资产、军用标准、专业化的工人等)。这些壁垒对其他大型的民用承包商进入国防工业市场,甚至是分承包商升级为更高层次的承包商(如主承包商)都构成了巨大障碍。

  在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运行中,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工业建设仍存在许多潜在性壁垒,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一是技术壁垒,由于国防工业关系到科技进步、国家安全、军队战斗力等重要问题,国防工业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而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非公企业极少涉及到这些技术,技术上也很难满足军队的采购要求,加之存在学习滞后效应,学习效应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对过去生产经验的学习而提高生产效率。由于学习效应的存在,使得在位厂商往往比进入者具有更多关于军品研发生产的信息,原有项目技术研发的积累可以降低其新项目研发生产费用,从而相对于新进入者更具价格优势。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可以使在位厂商的利润增加,并利用其成本优势制定低于潜在竞争者平均成本的定价来阻止新主体进入。

  二是规模不经济,国防工业中现有的军工企业规模一般都很庞大,资产和营业额都超过百亿,甚至上千亿,实力较弱(或者是与国防技术关联度较低,无法充分利用这些溢出效应)的新进企业根本无法获得规模优势,当企业的最小有效规模很大,企业以最小有效规模进入该市场时,由于在位厂商的反应,进入者产出的增加会导致产品价格趋于下降,新的进入者将面临着筹集资金、选址、培训劳动力、增加存货及销售渠道等各种困难。

  三是产品替代成本,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尽管新进入厂商与在位厂商生产能够提供相似的可相互替代的产品,但在位厂商通过以往的广告宣传、客户服务、产品多样化等手段,拥有买方认可的产品品牌和客户对产品的忠实性;或者仅由于企业首先进入该行业,形成了买方对在位企业产品的偏好。产品替代成本迫使进入者花费额外的投入(可称之为“转换成本”)去说服那些已经形成习惯的买方去收集信息,比较不同特点的商品并重新评估他们自身的购买习惯。而在位厂商由于先进入该市场就能避免这种转换成本,因此产品替代劣势就给进入者设置了进入障碍。对于国防工业而言,与那些没有过军工项目经验的进入公司相比,在位厂商在以前项目中与采购方——即军方建立的良好关系使其在新项目研发生产中更容易获得军方的信任和认同。相比之下,非公经济主体的劣势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由于非公经济等新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市场主体面临还较多的潜在壁垒,使得非公企业进入国防工业时面临着种种障碍。因此政府作为国防产品惟一的买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来消除不必要的壁垒,鼓励潜在进入非公企业能够获得与在位国有军工企业相同的市场地位,具体而言有如下建议:一、在对核心产品进行限制的同时,放开非核心产品市场,增强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如在大型国防采购合同中规定从中小企业采购必须占到一定的比例;二、改变合同安排,在决定赢得合同者之前对参与竞争的公司生产样品进行资助,以及允许外国公司参与竞争。通常外部竞争的威胁通常是用来建立竞争性的市场,使国内供应商更有效率而不是替代他们;三、政府相关机构作为惟一的采购方对潜在进入企业进行投资方向引导,保证潜在进入企业与在位企业具有平等的竞争地位,并邀请并鼓励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潜在进入企业进行研发,增加潜在进入企业的进入信心等;四、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需要对非公企业的研发进行补助,降低潜在进入企业的研发风险,另一方面在非公企业获得订单后给与一定的合同激励,作为对其承担国防研发生产任务风险的鼓励,降低企业进入决策的临界值,使潜在进入企业有足够的动力进行国防工业投资。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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