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引入外部独立审计制度,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要加强。
■成立委员会进行监督,委员会要有相关部门参与,还要有国内外独立的经济学家,类似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体制。
■设想如果外汇投资公司要对财政部、人民银行、发改委、国资委同时负责,就是典型的多个委托、一个代理人现象,绝对会失败。
■如果将主权财富基金的管辖权交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麻烦就大了。
丁志杰:
外部监督的核心问题是对谁负责,用何种方式保证其履行责任。这需要引入外部独立审计制度,也就是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要加强。最主要还是在于机制和内部治理设计上面。 另外,还要注意确立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与私人投资公司之间的边界。体现有两点,一是私人投资公司,是以收益和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还要考虑战略层面的目标;二是国家外汇资产的投资和私人相比,可能在安全性方面有更多考虑。
张岸元:
这家公司好象不大可能单独对人民银行负责,也不大可能单独对财政部负责,那么国务院、全国人大还是国资委来监管?在这种情况下,不如成立一个委员会,相关部门都参与,还要有国内外独立的经济学家,类似货币政策委员会体制。
何帆:
委员会起不了什么作用,因为委员均代表部门利益。设想如果外汇投资公司,要对财政部、人民银行、发改委、国资委同时负责,就是典型的多个委托、一个代理人现象,绝对会失败。
韩立岩:
因此,专门的投资公司法还是需要的。因为国有企业法、公司法都不适用这个公司,但是必须要有监督。
梅新育:
立法规范公司运作,从长期来看是需要的。但主权财富基金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不够完整成熟。过早制定专门法律,从哪儿来经验和依据?如果急于立法,可能很快会需要大面积修正,这只能损害法律本身的权威性,还会导致操盘和管理的人无法放开手脚运作。所以我认为不要先忙着立法。
何帆:
现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非常关注主权财富基金问题。如果将主权财富基金的管辖权交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麻烦就大了,因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美国的影响因素很大。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就努力让管辖权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应该放在国际清算银行(BIS),或者其它我们有主导权、发言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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