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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及签订重大合同信息披露

  新华网上海9月5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5日再度发布两个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对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及签订重大合同等行为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中期报告显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约300亿元,其中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包括新股申购、股票交易、基金投资等)占此类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至6%。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参股上市或非上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有些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作出巨大的贡献。

  另外,近期不少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也对其股价和业绩形成影响。

  为此,上证所修订了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新增《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要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说明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要求,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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