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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违章建筑也有产权

  深圳民治街道240多名执法队员,点燃了冲天大火,这是权力之火,烧掉了近千平方米政府眼里的“违章建筑”。所谓违章,意思就是这些窝棚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就自行修建了。但是,既然居住者当时从火中抢家当,而且确实抢出来了,那就证明,这些建筑物内尚有这些居民的合法私人财产。

即便执法者有权纵火焚毁违章建筑,似乎也没有权力顺带焚毁居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不论这些居民是谁。

  更进一步说,不论什么样的居民,对于自己在公共土地上所建筑的违章建筑,也具有某种程度的产权。

  不是笔者标新立异,这是秘鲁著名的经济学家费尔南多·德·索托的看法。他的两本著作《另一条道路》、《资本的秘密》已风靡全球。在《另一条道路》中,他专门用一章篇幅讨论“非正规定居地”。其中包括人们所说的“贫民窟”,深圳及其他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眼里的违章建筑,外来人口建筑的窝棚。德·索托十分细致地描述了从农村流入城市的民众有计划地在城市周边侵占土地(通常是公共土地)的整个过程。

  德·索托指出,这些非法侵占者自侵占成功起,就享有了一种“预期的产权”,而城市政府则一步一步地承认了这些侵占者的权利。为什么未经政府批准、侵占公共土地的流动人口,对其违章建筑窝棚也享有一定程度的产权?

  德·索托分散地说到了一些,笔者总结如下:首先,从权利的角度看,任何一个人,为维持生存,都需要最起码的居住条件。任何政府都没有权力阻止他去获得这一最起码的庇身之所,他可以去购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某种也许超越法规的方式获得这种住所。但是,超越法律也是有限度的,他不能闯入别人私宅中,但他自己本来也享有共有权的公共土地,却是他可以利用的。

  而一旦他居住在这种住所内,在城市定居下来,那他就会为城市的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这种贡献可以从事后部分地赋予他的违章建筑以正当性。更进一步说,时效可以赋予非法居住者以一定程度的产权。在某人非法进入某块公共土地居住时,政府自可将其驱逐。但一旦他在违章建筑中居住超过一定时间,对此建筑就拥有了一定产权,也成为业主。因为,他的很多合法利益是基于这一违章建筑而获得的。既然政府无权剥夺他的合法利益,那损害他获得这些利益的基础也是违反正义原则的。

  政府即使不能公开承认违章建筑所有者的产权,也必须默许这一产权。事实上,这也正是那些存在贫民窟、非法定居地等现象的国家的政府所采取的态度。正是这种明智态度,让大量乡村人口得以在城市定居下来,融入现代经济分工体系,改进自己的福利。

  当然,这些国家的政府官员之所以如此明智,不是因为他们心眼好,而是因为他们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如此上台的官员几乎不可能采取强硬措施对付这些违章建筑,因为像火烧窝棚区这样的做法,必然会激起选民的愤怒。城市选民可能也反感贫民窟,但他绝不愿意看到政府如此赤裸裸地滥用暴力。

  经济学家所谈论的“公共悲剧”原理,似乎也有助于贫民获得一条活路。违章建筑业主或非法定居地占有者通常是占用公共土地,政府官员通常对此也并不十分在意,反正这也不是自己家的。当然,法律的权威在此确实遭到了蔑视,政府的权益似乎也受到了一定侵害,但相当多底层民众却得以维持生存,并享受城市化的收益。贫民窟、非法定居地的存在,肯定有损城市的脸面,但在其背后却能看到一种权力受到节制之后所形成的比较人性的官-民关系。

  中国的情形当然完全不同。整个城市都属于政府。中国现代法学理论错得不可救药,它错误地强调所有权,而政府恰恰就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政府要按照自己的蓝图塑造城市,不容任何人干扰。假如有人干扰,比如建设违章建筑,政府可以同时动用双重权力:所有者的权利和公共管理者的权力。正是两权合一,才可能发生执法人员火烧违章建筑的事情。

  旁观者觉得如此清理违章建筑太野蛮,但基层政府完全不用理睬。因为民众怎么想,对于官员来说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上级的看法。上级如果要一个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那基层政府就可以一路强拆下去。从推土机发展到纵火,以后肯定还会有新花样。 (作者系知名学者)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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