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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寄对账单 银行两年后索要透支款败诉

  黎先生发现自己的卡被他人透支后,立即向中国某银行佛山分行申请核查,然而银行在他偿还部分透支款后,就不再寄送对账单,却在事隔两年后以“长期拖欠透支款”为由,将黎某告上法院。近日,佛山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怠于行使权利,剥夺了储户的消费知情权,无权要求还款。


  家住佛山市的黎先生,2002年12月28日在中国某银行佛山分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按规定,他与该行签订了一份贷记卡申请表,约定黎某应承担因该卡消费发生的全部债务。

  据黎先生称,2003年3月至4月期间,他发现这张卡被他人透支4300元,其中现金透支3500元。于是同月在收到银行对账单后,立即向银行反映有关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银行调查发现,消费签账单上的签名并非黎某本人名字。也非黎某本人的笔迹。

  然而,银行坚持认为:透支的现金要由黎某偿还,由此产生的利息则由银行来承担。于是,黎先生在2003年12月31日将透支款3500元交付银行。但从那以后,银行不再向黎先生寄送对账单。

  然而,2006年底,黎先生忽然收到法院的传票——中国某银行佛山分行以“长期拖欠透支款”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据起诉书称:银行如约向黎某发出该卡后,黎某从2004年7月最后一次存款进卡,归还小部分透支款项后,至今未偿还余下的透支款,截止到今年5月份,黎某共拖欠透支款9083元。请求法院判令黎某归还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黎先生辩称:从2004年开始,银行便不再向自己邮寄对账单,2006年却突然收到原告银行的律师函,要求其偿还欠款6900元。黎先生认为自己从未使用该卡提取过现金,且任何消费都有底单为证,在没有提供对账单的情况下,原告却在事隔两年之后才要求被告还款——原告此举,明显属于故意拖延时间从而收取高额利息的无理行为,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到起诉后,佛山禅城区法院要求中国某银行佛山分行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诉争发生的依据,包括被告消费交易的签名联、提取现金的时间、地点等,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诉证据。

  法院:被告消费知情权被剥夺

  禅城区法院认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发生在2003年,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调查核实有关的事实,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原告却怠于行使其权利,未予调查核实,且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向被告交付对账单,剥夺了被告的消费知情权及据此主张其权利的前提条件。原告放任了该后果的发生,直接导致按照原告的计算方法发生高额的利息、罚息等。原告的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及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鉴于中国某银行佛山分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黎某欠款的事实,且黎某亦对欠款事实予以否认,法院最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邬科林劲标)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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