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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将重启

券商资产证券化征求意见稿

  □本报记者 赵彤刚 王光平

  
  
  
  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ABS)试点有望于近期重新启动,监管部门日前已向10余家证券公司发出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各券商也于近日将意见反馈给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不日将出台。

  
  与此前的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开展此项业务不同的是,未来大部分券商都有机会开展此项业务,而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投资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询价确定收益率及发行价格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以由计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计划中相同种类、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而同一专项计划,可以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及收益分配顺序,发行不同种类的受益凭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受益凭证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最近一年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及以上的主体信用评级。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的,评级机构应对其进行主体评级,未获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AA级或者AA级以上评级的,不得作为担保人。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约定用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活动。

  
  券商积极备战

  
  “资产证券化属于创新产品,券商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很高。”一位创新类券商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国外此项业务已经比较成熟,而国内尚处起步阶段,应该大力推进。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公司现在正积极准备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公司开展公司债、企业债等业务时,经常会有企业提出此类业务要求。”他说。

  
  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祝幼一日前也表示,国内资产证券化方兴未艾、大有可为。一方面,发起者具有发行ABS的内在要求。与普通证券融资及商业贷款等融资工具相比,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成本较低、效率更高、更有潜力的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特别是对于商业银行,ABS的发行能够提高其流动性,加速其信贷资金的周转,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分散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ABS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收益结构分层多元特性,将会吸引如养老金、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甚至个人投资者等特定的投资群体。因此,ABS的发展对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虽然此前规定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券商资格作出明确限制。只是指出,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会对专项计划设立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因此,目前包括一些中小券商也在摩拳擦掌。“只要条件成熟,我们肯定也会推出自己的产品。”一位规模中等的券商负责人表示。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试点推出应该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会向基础设施投资大的区域倾斜”。

  
  投资者范围扩大

  
  2005年9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券商,拉开了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序幕。此后,东方、东海、华泰、招商、广发、国泰君安、中信等券商都发行了自己的相关产品。其他券商也跃跃欲试,纷纷上报计划,但监管部门一直对此类产品暂停审批。

  
  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状况,只能用“冷清”来形容。据分析,诸多环节影响了相关产品的交易。首先,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能实施回购,影响了流动性。如中信证券发行的“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约定,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持有的优先级受益凭证不得要求管理人赎回其取得或受让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原始权益人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次级受益凭证,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式进行处置,也不得要求管理人赎回其持有的次级受益凭证”。

  
  此外,虽然此前相关产品的发行公告,都把推广对象笼统的界定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但由于相关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并不能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社保基金的投资也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投资主体非常稀少,只有基金等少数机构投资者购买。但在较低的收益预期下,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此兴趣并不大,更造成了交易冷清。

  
  为了增强流动性,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投资者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大。《意见稿》指出,“投资者原则上应当为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识别、判断和承担专项计划相应风险的能力,受益凭证的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业内人士指出,在产品推出初期,除非投资者金融知识非常丰富,否则不会贸然投资此类产品,“长期看投资者可能会不断增加对此类产品的兴趣。”

  
  相关规定尚待完善

  
  一家证券公司研究员告诉记者,除流动性存在问题之外,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还存在会计处理、税收等规定的缺失。可能正因为当初有关规定的不完善,证监会在批准9单资产证券化产品之后,暂停了该项业务审批。“现在的相关规定都没有涉及会计处理,企业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不能确定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研究员说。

  
  同会计处理原则缺失一样,在税收问题上也没有相关规定。“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关规定已经对税收问题做了明确说明,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却没有相关规定”。因为其中涉及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利息税等各种问题,关系到企业的融资成本。

  
  此外,国内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影响了投资者对相关产品的评价。“信用评级基本都是走过场,明显不同的两家公司评出的结果基本相同。”一位券商投行人士指出。而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一种信用产品,信用评级体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价作用大打折扣。另外,担保问题、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影响了产品的发行与交易,这些环节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未来大部分券商都有机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投资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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