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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加害人索赔后仍能获保险公司赔偿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日前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福州一中学生在放学途中遭意外伤害,向加害人索赔后仍然可以获得保险理赔金。

  2005年9月,福州某中学作为投保人与福州一保险公司签订《学生意外保险合同》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每位学生38元缴纳,保险期限从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
郭某系该校学生,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2005年12月8日,郭某下午放学后乘公共汽车回家,在车上与乘客罗某发生纠纷。郭某到站下车,罗某尾随其后对郭某进行拳打脚踢,导致郭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万元。郭某从加害人罗某处获得全部医疗费赔偿。

  
  2006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理赔款。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若医疗费可以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则该补偿费应在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案中,郭某已经获得足额补偿,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后,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理赔款1.5万元。(新华社)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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