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在牛市中成功挂牌上市,其股票也一路看涨,但这一利好却引发了一起历时5年的纠纷。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中信银行支付5年前许诺的100万元评估服务费。今天(26日)上午,北京市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评估公司:成功上市该付尾款 原告中地公司是从事房地产评估的专业公司,拥有为上市公司评估土地资产的资格。2002年,中信银行委托中地公司为该行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报酬共计350万元。中地公司说,他们完成了评估和咨询工作,中信银行支付了250万元,剩余100万元双方约定在中信银行挂牌上市后10日内支付。现在中信银行已经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沪、港两地挂牌上市,尾款100万元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中信银行却拒不支付。
中信银行:此上市非彼上市 中信银行答辩称,2006年的成功上市与2002年的改制完全不同。2002年,由于中信银行的改制工作未能获得香港监管部门的批准,导致股份公司未能挂牌,由此原、被告签署的评估协议主要目的已经落空,因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协议当时即应自然终止。
争议焦点:以上市为付款条件可否成立 中信银行认为,根据协议,支付100万尾款的前提条件是中信银行于2002年改制成功,股份公司能够挂牌成立。而中地公司认为,不管2002年股改是否成功,只要中信银行上市,就应付尾款。
中信银行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为新的上市重新委托了评估单位,而中地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没有用于银行的股改工作,早已失效。“原告明知5年前的评估报告已无法派上用场还来起诉,这种做法违反道德准则。”
中地公司认为,对委托合同中的报酬,《合同法》第405条也做了明确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付报酬。“本案中,即使2002年股改失败,中信银行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中地公司已经全面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中信银行仍应支付100万元的报酬。”(记者邱伟)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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