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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试水土地流转遭遇“杂音”(图)

  成都市发改委人士表示,农民以土地入股公司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走入困境,是否要执行土地承包权,该怎么执行,对农民会产生多大的风险,这些问题都要慎重研究

  继重庆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之后,另一个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也开始进行农民土地入股的新探索。

  但有关人士表示,土地入股试点,勿以农民利益为筹码。

  政策支持

  9月20日,“国际(成都)山水怡养美地”项目奠基仪式在成都郊区的彭州市桂花镇沂水村隆重举行。
对于这里的1104位村民来说,这个项目的意义非同寻常,因为多数村民已经和项目的开发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协议,待项目建成后,将以上述权利入股从而变成股东享受分红。

  专责该项目开发的成都山水怡养投资管理公司王永兵经理向记者表示,他们是成都在探索集体土地资本化过程中第一个“吃螃蟹”的公司。

  据介绍,成都山水怡养投资管理公司计划投资12亿人民币,在桂花镇建设一个休闲养老中心,该中心占地4000亩,建设面积8万平方米,可容纳老人2000人,解决剩余劳动力500人。

  沂水村隶属的彭州市是成都郊区的县级市。据当地媒体报道,成都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深化城乡统筹开拓现代农业新局面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农村集体土地资本化,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项目分三步走

  根据王永兵介绍,这个在农民土地入股方面首“吃螃蟹”的项目具体运营包括三个步骤:

  第一,成都山水怡养投资管理公司与全村每家每户签订“同意土地流转”的框架性协议,但此时农民还没有真正入股;

  第二,由成都山水怡养投资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国际(成都)山水怡养美地”项目,主要为成都市范围内的中老年人提供居住、休闲、医疗、配餐等养老服务。项目建成后,注册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公司,此时,签协议的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入股,通过评估定价后,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享受分红。

  根据预算,项目第一期将投入4亿元,建设面积8万平方米,可容纳老人2000人。

  第三,采用同样模式,继续开发其他项目生态农业、农业生产方面的项目。

  “事实上,由于第二阶段的项目位置主要集中在村落,所以农民更多是用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仅是少数,但由于后期的农业相关项目,就会更多要以承包权入股了。”王永兵说。

  土地流转仍需谨慎

  彭州市发改局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我国农业基本是小农生产,如果不允许土地合理流转,就无法实现规模效益。但是,毕竟现在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社会保障,土地流转虽然可以积极探索,但必须谨慎对待。

  成都市发改委一位工作人员也对记者表达了某种程度的担心:“我个人认为,农民土地入股公司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因为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走入困境,是否要执行土地承包权,该怎么执行,对农民会产生多大的风险,这些问题都要慎重研究,根据实践情况来决定,不断探索来完善。”

  然而,王永兵显得对此很有信心。“根据最初签订的框架协议,我们公司要负责保底分红的,不管今后的项目有没有盈利。原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等相关权利在法律上的存续期是多长时间,就可以做多长时间股东。”

  他同时认为,事实上,不仅农民不用担心,连他们公司本身也没有太多顾虑。“我们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研究了各种规定和文件,认为做这件事情并没有法律障碍了,而且8月21日成都市国土局出台了专门有关土地流转的文件,所以更有政策保障。”

  记者观察

  土地入股试点,勿以农民利益为筹码

  继重庆工商局率先发文允许农民以土地入股之后,成都也再次出现类似的探索。

  有专家向记者表达了对“土地入股”的疑虑。据统计,在不主张急于试点土地入股公司的观点中,大致归于三类:

  首先,大家都不怀疑当地主管部门造福农民的良好动机,但也非常担心。因为,土地是农民最后的底线,一旦以土地入股的公司宣布破产,就意味着农民土地本钱“输光”,农民“输”得起吗?

  其次,目前土地流转的试点,都用于建设农业项目,但一旦试点范围扩大,也许会扩大到非农业项目,那么会使本已稀缺的土地资源再度减少,国家反复强调的18亿亩耕地红线是否能守住?

  第三,土地流动带来的农民转行或劳动力转移问题,当整家整户、多家多户的大批农业人口脱离土地的时候,在目前城镇就业、居住等民生矛盾突出的情况下,能否承受大批农业人口的“加快转移”?

  但记者采访的学者中,也有人主张,包括土地入股公司在内土地流转,事实上近些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搞过小范围的试点,在有些地方有强烈的需要,而且目前的操作部门,基本是本领域的专业机关,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准可以把握试点的方向。

  该怎样平衡这些观点?北京一位宪法与行政法方面的知名学者表示,其实目前的很多争议可能和目前相关文件的法律层次有关。

  该学者认为,6月份下发的《关于批准重庆市和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虽然经过国务院批准,但是文件的发文机关却是国家发改委,效力层次低于法律,而重庆工商局之类的机关出台的落实配套文件在法律效力方面也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进行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本身是项非常复杂的事业,在落实过程中肯定需要不断的实验。其实可以考虑一下,是否能够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对经济特区的做法,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授权,对于包括土地入股等重大问题的允许先行实验。而对于成都和重庆来说,一些重大措施也应该由本级政府出台文件,因为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政府是拥有行政立法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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