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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快递业和谐发展系列探讨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编者按:快递业是上个世纪60年代末兴起于美国,并逐渐扩展到全球的一个崭新产业。

我国快递业伴随改革开放而产生,30年间从无到有,成为全世界快递市场中增长最快、最有活力的部分。本报特别邀请资深从业人士就我国快递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虽是个人看法,但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目前理论界和监管实践中的主流声音。我们欢迎更多关心快递业发展的有志之士加入到讨论中来,与大家一同分享您的真知灼见。

  我国快递业作为一个提供快速方便服务的产业,一方面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扩大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另一方面,快递业的突飞猛进,又为我国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方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尽管我国快递业发展很快、作用很大,快递市场也早已形成,但市场秩序却相当混乱,管理亟待加强和规范。

  统一监管 规范市场

  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我国从事快递业的法人企业有3000多家,从业人员30多万,年产值300多亿元。如果加上工商登记上没有注明快递但实际做着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快递业务的“三无”企业,全国有上万家,从业人员在50万左右,年产值在400亿~500亿元之间。我国快递业发展速度很快,年均增长率在25%以上,以后10年里还会以20%~30%的速度增加,已成为我国服务业中的一个异军突起、前景看好的产业。

  由于快递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信件、文件、单据、包裹和各类物流业务,涉及邮政、交通、民航、铁路、商务等众多部门所管辖和从事的业务,属性很难界定;从业主体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还有“三无”企业,其中国有企业中又有邮政企业和非邮政企业,快递市场主体多元化、复杂化,行业主管长期不明确;快递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和同城快递三大市场板块,市场格局呈现地域化特点,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因此,我国快递业从其产生以来就处于一种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没有专门部门统一管理监管的尴尬局面,快递市场呈现出一种没有进入门槛和准则、“谁都可以干”的基本无序状态。

  2007年1月,重组后的国家邮政局正式挂牌成立,此前此后的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也都正式挂牌成立。重组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地方邮政管理局,是我国邮政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着对包括快递在内的邮政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职责。国务院通过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国家邮政局“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表明党和国家把整个邮政业的监管职责交给了国家邮政局。此决定充分考虑了我国邮政业的实际情况,也符合WTO关于快递服务划分的有关规则。作为我国快递业的监管主体,国家邮政局应当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管职能,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政策措施,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尽快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服务标准,尽快对快递业实施统一监管,整顿规范比较混乱的市场秩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邮政监管机构对快递业的监管,就像银监会对邮政储蓄的监管一样,主要是产业政策指导和市场监管。

  区别对待 分类指导

  我国快递市场多样化、快递市场主体多元化,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在监管者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时,不能简单化,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对国有邮政公司,既要考虑其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又不能因其具有部分业务专营权而对邮政市场进行垄断;对国有非邮政公司,既要积极支持其依法参与快递业务,又要让其接受邮政监管机构监管;对合资和外资公司既要鼓励其发挥优势,保护其合法利益,又要让其服从我国邮政监管机构监管,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既要积极鼓励扶植其在我国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又要让其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对“三无”企业,属于依法整顿、规范之对象,为维护国家、国民和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侵权违法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通过分类指导、分类监管,促使各类从事快递业务的市场主体各得其所、和谐相处,齐心协力共同做大做强我国快递业。

  依法监管 依法经营

  面对众多性质不同的监管对象,面对整个快递市场中的不同板块,国家邮政局及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作为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要依法进行监管。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据实际情况,讲求实事求是。

  现在的难点是《邮政法》等用来调整规范包括快递在内的邮政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存在滞后新形势发展、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问题外,还存在相互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在《邮政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执行现行法律法规,那么有可能阻碍快递业的竞争和发展;如果完全抛开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又无法可依,既会严重损害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会让快递市场的无序状态进一步加剧,同样会阻碍快递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这的确是摆在刚刚组建不久的邮政监管机构面前一个非常棘手的头等难题,也是邮政监管机构要解决的头等大事。“两害相权取其轻”,应尽量贯彻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但在执行时要有灵活性和策略性,也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更多地依照新的政策。

  作为快递业务的经营者,不管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应当无条件服从我国邮政监管机构的监管,都应当依法经营,依法从业。快递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讲求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主要准则是法律法规。因此,尽管我国有关快递业的法律法规相当不完善,不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但这些法律法规毕竟没有废止,各类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目前,我国相关部门特别是立法机关正在加快立法、修法步伐,相信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会尽快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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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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