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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力发展飞机租赁业 外资垄断市场即将打破

  滞后的立法不仅让外国的飞机租赁业垄断了大半个中国市场,也让我们民族的航空业拖着沉重的翅膀

  9月13日,在第二届中国航空租赁高峰论坛上,政府官员给中国飞机租赁业点燃了三束希望之光:

  中国民航总局副局长高宏峰说,中国正大力发展国内尚不发达的飞机租赁业,以支持航空业以及总体经济的快速增长;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一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在审批中;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称,发改委正研究设立航空租赁公司的多套方案,将允许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这些宏观信息对其他行业来讲也许算不了什么,但对中国的航空公司和飞机租赁业来讲却意味深长。因为中国的民用客机,有60%至80%是国内各航空公司利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国外的飞机租赁公司租来的,租机和燃油是各航空公司经营成本中最大的消耗。而租用外国飞机的真正原因,除了国内飞机租赁市场的稚嫩外,还因为我国的税收制度和融资租赁法规的不完善。滞后的立法不仅让外国的飞机租赁业垄断了大半个中国市场,也让我们民族的航空业拖着沉重的翅膀艰难地飞翔。

  飞机租赁市场潜力大

  “我国飞机租赁市场的容量至少有1080亿美元,但接近90%的市场都被外资租赁公司所垄断。”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告诉记者。

  据民航方面的预测,到2010年,我国需要飞机1580架;到2020年,需要飞机4000架。也就是说,未来20年内中国将需另外购买1800架新飞机。

  航空公司的飞机一般通过三种方式取得: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现汇购买。

  1980年,我国首次采用外国投资减税杠杆租赁的方式引进两架波音747SP飞机。

  杠杆租赁,就是租赁公司或大的财团出资20%,民间投资人出资80%(无追索权)组成一个飞机租赁公司后,从飞机制造商处购买飞机,然后租给航空公司。这种操作有一套非常成熟的经验和保险,在租赁时不需要担保,风险由投资人承担。

  在随后的二十年里,中国民航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喷气客机365架,利用外资总额达189亿美元,同时通过经营性租赁引进飞机117架。

  据上海交通大学的徐飞博士介绍,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航空公司)选定的飞机,享有飞机所有权,并将飞机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方式。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市场公允价值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或者按规定条件把飞机偿还给出租人。

  经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通用性较强的飞机,供承租人(航空公司)选择租用的租赁方式。租期相对较短,期满可以续租,租金较高,随时可以终止,有较大灵活性。

  前者像按揭买房,后者像租房。

  一直以来,融资租赁成为国内航空公司通用的飞机采购方式,但是,在目前的民航的融资结构中,经营性租赁也被各大航空公司所采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各大航空公司获得的飞机融资,绝大多数来自境外,这是为什么呢?

  融资成本高税收不优惠

  飞机租赁需要巨大的资金,国际上几乎所有染指飞机租赁的公司,都是背靠数千亿美元资产的大集团,如美国的通用公司、美国国际集团等。而国内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大财团介入飞机租赁业。原因是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缺乏低利率的信贷扶持,融资成本高,贷款期限远不能与飞机租赁长达十余年的租期相匹配。再加上我国的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不明确,以及对投资飞机租赁的投资者进行界定的政策法规尚未出台,让很多热衷于飞机租赁业的企业望而却步。

  屈延凯说,一架国产飞机可以享受40%的新增所得税抵免,如果一架飞机3000万元,购机者可享受1200万元的优惠。那么一架经营租赁的飞机,是否可享受抵免新增所得税?如果可以,抵免给谁?租赁公司还是航空公司?这些我国的税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而美国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租人享受所得税抵免。

  飞机租赁是一种中长期经营租赁,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若从事经营性租赁,出租人要按照一般服务行业(租金的5%)的标准纳税。“这样高的税收,短期出租服务的交易当事人都勉为其难,中长期经营租赁则根本无法承受,因为飞机本身标的价值大,加上这个税金折算租金价格更高,市场不可能接受这么高的费用。若把租金降到承租人(航空公司)能承受的程度,则作为租赁飞机投资人的出租人,似应当享受所得税投资抵免政策,但目前还没有对飞机租赁的投资者提供可以享受所得税投资抵免的法律规定。”徐飞说。

  专家们认为,我国重复纳税和出售回租的税收政策不合理。在中长期经营性飞机租赁中,租赁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税基为全部租金收入而不是其收入的息差部分。但租赁公司偿还银行的利息,银行已经缴税,若再对租赁公司从航空公司处获取的利息征税,就出现双重征税现象。

  出售回租就是航空公司采用将现有飞机出售回租取得现金,用于偿还以前为购置飞机所借入的银行长期贷款,在基本不改变航空公司规模和不影响其既有飞机使用的前提下,变实物资产为金融资产,使其可以将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以便盘活固定资产,加速资金流动。出售回租这种租赁方式在国际航空界广泛采用,在我国也大有市场。但在实际操作中的“出售”环节,出现了要求征收产权交易税、营业税等不合理情况。

  美国、日本、欧洲等国飞机租赁市场发达的重要原因,在于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的投资减税,相当于获得飞机购买价格10%的减税扣减;折旧扣减,出租人可享有对飞机全额计提折旧的减税优惠;不可追索贷款的利息扣减,出租人可将贷款利息计入其支出,税基为息差部分。日本除上述优惠外,出租人还可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

  外国的经验有了,国内的问题也找到了,下一步该怎么办?

  融资租赁立法需跟进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是否为它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有直接的联系,判断一个国家的融资租赁法律环境是否完善,根据国际经验,可以从合同法与财产法、会计与税务法规、租赁业促进法、租赁机构管理法四方面进行考察。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法律部负责人张稚萍认为,我国的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租赁的发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作出规定;有完善的会计准则,但在税收方面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融资租赁税收法律,各地执行标准也存在差异。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目前还没有。她说,一部融资租赁法至少要包括:一、机构管理:包括租赁机构设立的原则、各类租赁公司申请及审批的程序、业务范围、业务监管、风险控制等;二、融资租赁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第三人,与《合同法》的衔接;三、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贷款、股权融资外是否可以债权融资、发行债券等;四、登记制度: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的,设立类似抵押的登记制度,规定登记部门及程序等,避免合同欺诈,确保租赁物的所有权权属;五、不动产、机动车等为租赁物时的特殊落户制度;六、与海关法、外汇管理法、税收法的衔接;七、退出机制:包括租赁公司的破产、清算等制度。目前的法律规定太原则而且零星琐碎,很多具体问题无法操作。

  张稚萍认为,融资租赁法是对出租人和租赁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应对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执照许可(是否金融机构、除租赁以外能否做其他业务)、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资金来源(能否吸收存款、发行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合同负债的总体水平、期限、流动性的要求、租赁设备种类限制、会计要求等作出规定。

  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屈延凯认为,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租赁物的登记制度和取回制度。目前关于飞机的登记制度已经解决,但是对飞机的其他附属部件的登记制度还是不明确,如发动机,因为飞机要经常替换发动机,而发动机经常作为独立的物件流通,这个物件属于谁?法律没有明确。另外飞机租赁到期,或承租人难以偿付租金,如何取回?是所有人自己取回?还是通过法院下发支付令,通过司法取回?他认为,这些都需要在融资租赁法中给予明确。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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