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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政府与市场怎样“合作”

  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官员日前表示:为了杜绝大量质优价廉的廉价药因利润不高而无人愿意生产的状况,发改委正在探索将药品临床价值列入定价因素,也就是说,定价时要综合考虑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等因素,甚至还将包括创新程度、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国际比较参考等。


  长期以来,对于药品定价一直存在两个价值取向:基于“民生为大”原则下的政府定价,基于“经济理性”原则下的市场定价。发改委显然是试图将此二者充分结合——在政府主导定价中充分地考虑市场因素,避免政府定价过低、廉价药无人生产的局面。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是否能产生制度设计者心目中的“成果”呢?

  早在今年5月,发改委就下发了“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要求地方发改委、物价局考察药品的成本与价格问题。结合此次官员的表态,发改委的思路比较清楚:从药品出厂开始调查成本,然后规定流通领域的“中间加价率”,再根据创新程度、国际参考价等因素,定出一个“保障药厂、经营商正常利润”的价格来。根据理想的状态,因为是市场定价,价格不至于高得离谱,让老百姓苦不堪言;药企也能够得到足够的利润,不至于嫌利润不高而放弃生产,“另辟蹊径”。

  尽管这是一个“一举多得”的政策取向,但价格的最终形成,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即便价格数据经过详细调查、科学论证,也无法保证其在运行中不遭遇阻力而变形。一个很明显的担忧是:将这些市场因素充分汇总到政府定价部门的时候,实际上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如果认定市场价值的根据是正确的,那么市场可能会无条件地接受,不会激化矛盾;但如果政府认定的根据出现偏差,那么政府对于市场因素的认定就可能沦为假借市场因素,实为计划经济时决策者的主观定价。

  政府定价试图引入市场因素,却面临着“反市场”的因素。一来借助地方物价部门定下的成本、利润指标,无法及时跟上市场的变动,由于药品更新换代快,而政府定价能力相对滞后,导致的结果可能将是放松定价管制;二来根据经济学的观点,“供求关系”将直接决定产品的价格,而最终产品的“价格”再决定原材料的成本、流通领域等各个环节的利润水平,现如今希望通过先调研成本、利润、供求等“一揽子”因素,然后形成“价格”的结果,实际上是将市场因素“死板化”了——供给与需求怎么可能在定价之前就被“确定”了呢?

  此外,创新程度如何检验,临床价值如何体现?概念不清晰,将为相关部门的权力寻租提供大量机会,更为一些不法企业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发生在郑筱萸身上的腐败,已经暴露了这一点。如果操作不当,药品市场可能会形成这样的局面:老百姓需要的低价药,所谓的市场价值因素无限度地膨胀,定出高价;而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的高价药,彻底摆脱临床价值等约束,无限度地虚高——这会让民众承受政府定价、市场定价的“双重打击”。

  行政权力是自上而下的,市场权力是自下而上的,在目前中国的药品市场,政府不能奢望在定价中将市场因素“一网打尽”地涵盖进来,因为那样将是“过犹不及”;对廉价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双重作用,才是符合理性又尊重实际的举措。只有放活自下而上产生的市场权力,才能快速协调好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政府的定价才能更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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